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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法院执结一起历时四年的“骨头案”

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克服种种困难,终于执结一起历时四年的难啃“骨头”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刘某某自愿与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主动给付了首付执行款。

2010年9月,刘某、刘某某因土地承包问题与本社村民唐某、刘XX、冉某某发生纠纷,刘某、刘某某持械将唐某某等三人中两人致重伤,一人至轻微伤。

2011年6月,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和四年八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等三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0636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刘某某仍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11年8月,唐某某等三名原告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执行法官一接到该案卷宗后,便立即采取相关执行措施,但由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某以前均务农,收入水平低,且正在监狱服刑,穷尽常规的“四查”措施后,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过多方调查,终于了解到刘某、刘某某的家乡盛产党参等药材,执行干警便驱车30多公里,先到达海拔1700多米的边远大山区长安乡,再徒步两小时来到该乡某村被执行人家,将刘某某承包地的药材依法予以查封,并于2012年将收获后的药材变卖了1000多元交付给了申请人。此后,由于案件双方矛盾大,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困难不理解,甚至误以为承办法官执行不力。

今年元旦刚过,在年末岁初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当执行法官一了解到刘某某刚刑满释放回家的信息后,便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多次来到刘某某家里,向其告知履行义务,并反复对其做思想工作。

刘某某开始时抵触情绪大,态度比较强硬,错误地认为自己既然坐了牢,就不该再赔偿经济损失,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执行法官对其晓之于理、动之于情,认真做思想转化工作,耐心细致地宣讲有关法律,告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终于使刘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了先前的态度,于1月6日自愿与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主动给付了首付款5000元。至此,这起历时四年的执行“骨头案”终于执结。

孙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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