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关照特殊服刑人员属于“干预司法活动”行为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司法活动公平公正,杜绝司法腐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于这项规定,人们常常重视案件侦查诉讼环节,忽略某些领导干部干预罪犯服刑活动、对个别罪犯要求监狱给予照顾的行为。对于个别监内服刑人员,某些领导干部要求给予特殊罪犯予以照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罪犯的改造岗位。某此领导干部以老部下、老上级、老同事、老朋友的名义,要求监管部门对于某些罪犯在改造岗位上给予照顾。这些岗位一般不在一线劳动,而是在监狱教育、食堂、小岗、狱内直属等岗位。目前在各监狱,这些岗位上改造的罪犯基本上都是职务犯罪的罪犯,这种情况往往与领导干部特殊关照有关。

二是罪犯的考核奖励。由于领导干部要求特殊关照某些罪犯,造成这些罪犯在奖励考核中奖励过宽、得分过高。比如我们查处的一起监狱干警徇私舞弊减刑案件中,就是因为上级领导要求照顾一名特殊的罪犯,监狱在这名罪犯生病住院期间,仍然采用虚假手段把他的名字放到一线改造岗位上予以加分。

三是罪犯的刑罚变更。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变更环节,法律有明确的实体和程序的规定。但是,个别罪犯由于领导干部的过问或者明确要求,使得这些罪犯在刑罚变更环节的实体上降低标准,在程序了简化操作,刑罚变更在这些人身上更加容易。

由于这些领导干部过问的特殊罪犯的存在,给监管改造带来极大隐患,这种现象的存在已经成为监狱监管改造的一大顽症。一是在监狱内形成了恶劣影响。罪犯分成三六九等,“有钱人”、“有权人”有人照顾,可以监狱内干着清闲的活,得着较高的分;二是监管工作压力增大。由于这些特殊罪犯的存在,监管干警对这些罪犯不敢抓、不敢管,投鼠忌器,其它罪犯也容易形成攀比心理,对监管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三是容易引发监管腐败。领导干部过问某些罪犯的改造之后,往往随之而来的就是犯人家属、亲友给监狱领导和管事干警送礼行贿。通过近年来监狱查处的腐败案件分析,绝大多数发生在特殊岗位、特殊奖励、刑罚变更环节,正是这些“特殊罪犯”成为监狱腐败的一个源头。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没有严肃公正的刑罚执行,前期的的司法活动就可能功亏一篑,至少是大打折扣。中央政法委2014年下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这些“特殊人”的刑罚变更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提高监管改造质量,防止监狱内司法腐败,消除监狱内的这些“特殊罪犯”,还要坚决防止和严肃处理领导干部过问特殊罪犯的情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行为”之中,就包括了“执行”环节,那么将领导干部要求监狱对特殊罪犯予以照顾的行为认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就顺理成章,而且应当引起人们更加明确的关注。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