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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成功追诉一名漏犯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成功追诉一名漏犯

供稿:刘琴(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水磨沟区检察院追诉漏犯帕某贩卖毒品一案,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驳回被告人上诉,做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帕某有期徒刑5年5个月,并处罚金 5000元”的判决。至此,这起由水磨沟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案件定性不准确且有漏诉漏犯情况后,及时启动监督程序,成功追诉漏犯的案件,历时8个月终于划上圆满句号。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水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四项工作举措,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创新办案理念。水区检察院在工作中不断强化监督意识,把纠正漏罪漏犯工作作为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一个突破口,化被动为主动,变发现为发掘,切实提高公诉案件质量。

二是监督触角前延。积极探索工作新举措,改变以往以书面审查为主的被动工作模式,在有利工作、侦诉分离的前提下,依法主动将检察监督的触角前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工作方式,深挖漏犯线索。

三是注重细节深挖。此案中,案件承办人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时,并未局限于公安机关报送什么材料,公诉部门就审查什么材料的“侦查引导公诉的” 模式。而是从案件细节入手,在“细、实、严、准”上下功夫,通过细致排查、核实证据,最终发现被告人帕某居间介绍毒品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案件线索。及时启动监督程序,改变案件定性,成功追诉漏犯。

四是把好追诉后续关口。为确保追诉的漏犯案件诉得出、判得了,水区检察院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工作衔接,对提出追诉的理由进行及时反馈,与公安机关形成合力,以扎实严谨的证据,经两级法院审理,终使被告人帕某得以严惩,有力地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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