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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被签名"莫名多付630元 4S店:为车主快提车

车主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王曾 购车贷款签合同时才发现又多出630元账户管理费,更让车主不解的是,这630元账户管理费竟然牵扯出一份被4S店代签的贷款合同。合同已经签上了车主的名字,车主竟然完全不知。4S店方面称,这是为了让客户尽快提车。

多出630元账户管理费 车主拒绝签合同

“根本不记得签过贷款合同,指定金融公司怎么会有我签完的合同呢?”近日,市民刘女士(化名)向记者反映。去年“十一”车展期间,刘女士订购了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并申请了18个月的购车贷款。当时工作人员告诉她,贷款时只要一次性缴纳2000元手续费就可以了,不需要再交其他费用。去年10月底,刘女士前往位于西青区大寺镇储源道的一家东风雪铁龙4S店提车。同年12月份,4S店通知刘女士去签贷款合同。拿过合同刘女士发现合同中写着,“借款人同意每月向贷款人支付金额为人民币35元”的字样。一旦签了合同,刘女士需要再交纳630元费用,4S店的员工称这笔费用是付给指定金融公司的账户管理费。买车时并没有人告知刘女士需要再交其他费用。4S店的员工称,这笔费用是指定金融公司收取的,和4S店没有关系,因此4S店没有告知义务。

此外,刘女士还发现4S店拿出的贷款合同中,签名处已经签上了别人的名字,只是后来用修改液涂改过。没搞清这些情况之前,刘女士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见刘女士没签合同,4S店则表示,剩下的事让刘女士和指定金融公司解决。

指定金融公司保存的合同有夫妻俩签名

刘女士联系上指定金融公司,对方竟然称刘女士已经签完了贷款合同。“当时没签字,指定金融公司怎么说签完了?”刘女士不解。随后,指定金融公司发给刘女士一份保存的贷款合同的影印件,刘女士发现合同上竟然有自己的签名,看上去就是自己的笔记,只是没有落款日期。“我只记得提车时签了一份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确实没签。”刘女士对记者说。

记者通过指定金融公司发给刘女士的影印件看到,借款人处确实有刘女士的签名,共同借款人处还写上了刘女士爱人的名字。“我也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签的字。”刘女士的爱人对记者说。

4S店:为方便客户尽快提车因此代签字

随后,记者跟随刘女士夫妻俩找到了4S店,4S店的一名销售经理称,在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购车,车主每个月都要缴纳35元的账户管理费。至于之前未告知刘女士合同里有这笔费用,这名销售经理愿自行承担一半的账户管理费。此外,对于合同中有涂改的痕迹,这名销售经理称,当时是别的客户签合同时名字写错了地方。

那么指定金融公司保存的合同中刘女士和她爱人的签名从何而来呢?这名销售经理表示,两个签名都是4S店员工帮忙代签的,“其实就是为了方便客户提车。”这名销售经理补充说。据介绍,从签订贷款合同到指定金融公司审批、放款最短也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按照规定,直到放款后客户才能提车。可为了方便客户尽快提车,4S店就帮客户代签了合同。

指定金融公司:要求4S店重新与客户签合同并附照片

合同中没有签署日期有效吗?代签的笔记如何鉴定?对此,记者联系了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客服人员表示,合同中只要有客户签字就算有效,日期无关紧要。对于客户笔记鉴定的问题,工作人员并未给予正面回答,只是表示,按照公司规定必须客户本人签署合同,不能代签。指定金融公司会有回访电话询问是否是客户本人签署了合同,如果不是客户本人签署的,合同则无效。针对刘女士的情况,指定金融公司已经要求4S店重新与刘女士签订贷款合同,并将刘女士当场签合同的照片一并发给指定金融公司。

天津市日昇律师事务所刘婷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何况,4S店事先并未告知客户要帮忙代签合同,因此4S店无权代签,代签的合同也无效。对此问题,记者也反映给了东风雪铁龙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记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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