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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院深入推进阳光检察强化制约监督 规范执法行为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中,深入推进“阳光检察”,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外部制约监督,有效促进了公正执法。

一、深化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检务。我院把推行“阳光检务”作为社会各界了解检察工作的窗口和展示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采用多种方式深化检务公开。一是通过控申接待室宣传板、检察网站、LED显示屏等各种媒体,把检察机关受案范围、办案工作流程、来访须知以及上级院规范司法行为、廉洁从检纪律等内容予以公示,使来访群众和办事人员一目了然。二是采取检察开放日活动公开、利用新闻媒体公开、编印检察宣传资料公开、办公办案场所公开、办案监督活动公开的“五公开”方式,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检察工作,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执行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三是推行申诉案件听证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了解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和法律依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实施案件办理情况查询制度,制订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实施细则》。通过制度建设,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知情权、提出意见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阅卷权等执业权利。针对进入检察机关登记、安检手续繁琐问题,开辟了律师办事绿色通道,律师来院办事,只要出示执业证,经过核实就可直接进入检务大厅。专门设立了律师阅卷室,配备了电脑、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为律师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通过这些措施,拉近了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距离,为提高执法公信力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办案程序。为了适应新刑诉法实施,我院在原有办案流程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执法办案程序。一是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针对未成年群体犯罪特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规范办案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了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保障制度。如《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保障工作流程》、《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保障特殊讯问制度》、《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保障专门文书制作制度》、《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保障不起诉制度》和《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保障社会跟踪制度》等十几项制度,从办案人员、办案时效、专门文书、量刑建议到对未成年人的讯问、羁押、分案处理、跟踪帮教等多角度、全方位进行了规范。从实体到程序全方位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为当前工作与新刑事诉讼法顺利对接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规范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督管理。为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督。依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规定》,制订了“一案五卡”监督制度,即:扣押现款物品卡、扣押冻结存款汇票卡、扣押冻结款物处理告知卡、扣押冻结款物随案移送卡。并制作软件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从立案伊始及时填写,由纪检、财务、公诉部门有效监督。通过“一案五卡”,形成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办案部门及时登记报送的良好局面,做到该上缴上缴、该移送移送、该返还返还,确保无涉案款物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强化内部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一是充分发挥案管中心的监督作用。制定了《郊区人民检察院办案风险预警防控卡》,实行一案一卡,对办案活动中可能存在到的风险向办案部门及承办人提出警示,引导办案人员廉洁办案、规范办案、公正办案。二是建立完善监督保障制度。制订并实施了《办案风险防控和评估预警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确定纪检组为监督部门,推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考核,对各个执法环节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分解细化办案人员、部门责任人、主管领导的责任,落实到人头。通过明察暗访、接受举报、当场纠察和深入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督察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办案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针对执法中的主要问题和重要环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监督和专项检查,找出执行法律和制度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整改措施,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拓宽监督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我院把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作为“阳光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有效形式接受监督。一是建章立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制订了《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制度》,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政工科),形成检察长亲自抓,分管副检察长具体抓,办公室专人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人大代表联络,接受人大代表视察、评议,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批评建议、转交的群众来信、控告和申诉,保障人大代表合法权利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二是广开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我院不断创新方式,拓宽监督渠道。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检察开放日、设立巡回检察室、送阅《检察日报》、《检察工作简报》等多种形式,为群众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检察工作情况,真心诚意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使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监督更加直接具体,更加深入全面,对规范司法行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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