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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知乎美女“童瑶”上演苦情戏——诈骗案真相大解析

中国法治客户端 一人分饰两角上演一出苦情戏码,唤起人们的同情心从而进行诈捐,这便是最近我们熟知的知乎美女“童谣”,事实上,知乎网上那个温柔可人、充满正能量的女神“童谣”其实是男儿身。“她”的真实身份是苏州某工厂的操作工——童某,男,1990年出生,高中肄业。

专访:知乎美女“童瑶”上演苦情戏——诈骗案真相大解析

(图片均来自网络)

在知乎网,用“ck小小”与“童瑶”两个账号上演双簧苦情戏,骗取网友数十万元捐款的犯罪嫌疑人童某,19日已向其户籍所在地安徽无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据苏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知乎大V“童瑶”诈捐犯罪嫌疑人童某目前已被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苏州市公安局请受骗网友与办案民警联系。

专访:知乎美女“童瑶”上演苦情戏——诈骗案真相大解析

骗子无限猖狂,骗子无处不在,出门谨防骗局,网购识别骗局,慈善也要当心冒名骗子。一句话:这年头,不仅要防火防盗防小三,还得学会斗智斗勇斗骗子。

专访:知乎美女“童瑶”上演苦情戏——诈骗案真相大解析

那么如何有效防范网络诈捐?童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在网络散布虚假谣言是否触犯一定的法律法规?诈捐当事人童某应该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对于这一系列问题,中国法治客户端记者邀请广州著名律师周卡方从法律视角为大家详细解说。

周卡方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公益律师,越秀区法律援助处公益律师,广州市妇女联合会公益律师及广州市共青团志愿者,广东省委老干部局《秋光》杂志常年法律顾问。

专访:知乎美女“童瑶”上演苦情戏——诈骗案真相大解析

律师点评:

1.在这起事件当中,作为提供平台的知乎网有没有监管责任?

周律师:针对知乎网友童某在知乎网用“ck小小”与“童瑶”两个账号,上演双簧苦情戏,在知乎网上传播信息,骗取网友数十万元捐款一事,作为提供平台的知乎网有监管责任。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从上述的规定来看,提供平台的知乎网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是该网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单位承担该义务的前提是“发现”,但显然并未赋予其必须主动“发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义务,而是指在有人告知或有证据证明其确知相关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存在的情形下,其应承担相应义务。

若从民事侵权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知乎网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平台所传输的信息,未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收对象,一般不承担事先主动审查的法定义务,只承担事后被动审查的法定义务。对明显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的信息产生的损害后果,其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知乎网友童某自导自演苦情戏骗取网友数十万元捐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周律师:目前,这个案子并未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换而言之,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认定其为犯罪。所以,现阶段只能认为童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①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②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③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④行为人取得财产⑤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从童某的行为来看,童某虚构事实进行公开募捐使网友产生怜悯之心并基于善心作出捐款的行为基本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再者,涉案数额高达5万元,已符合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情节。故童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

3.童某利用网络编造虚假信息进行传播的行为是否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对于散布谣言的行为应当受到怎样的法律法规约束?

周律师:童某利用网络编造虚假信息进行传播的行为不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刑法第291条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只适应于以下四种情形: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在本案中童某利用网络编造的信息不属于这四大类型,故不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即使童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4.从法律视角而言,当人们要进行爱心捐助时,如何防范网络诈捐行为?

周律师:近年来,诈捐事件开始出现,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慈善立法的缺失。诈捐事件一般由个人募捐引起,由于立法的缺失加之以诈捐行为隐秘性较强,集中度低,整体信息量大等原因,导致诈捐行为难以发现。

然而,这种诈捐行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出台以后能够得到大大的改善。该法目前处于草案二审稿修改征求意见阶段。在二审稿中,把一审稿中:“个人不得采取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募募捐”的内容改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募得款物由慈善组织管理”。可见,为遏制诈捐行为的出现,对于个人募捐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从一开始的禁止性条款改为后来的积极性条款。目的是为了在鼓励公益与遏制诈捐之间找到平衡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旨在正面引导公众募款,也就是说,个人可以募款,但是一定要找有资质的组织进行。

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出台以后,当人们要进行爱心捐助时应当注意,个人募款是应当要找有资质的组织进行的,对于仅以个人名义发起而没有有资质的组织推动的募捐,捐赠人就应当提高警觉。另外,捐赠人在作出捐赠决定前,应该先对相关信息进行辨别,再进行捐款,不要盲目地跟从有关募捐的信息。

中国法治客户端记者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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