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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 | 山西律师出庭也要“分级”,这事能成不

聚焦两会 | 山西律师出庭也要“分级”,这事能成不

“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对高质量的庭审提出了要求,而实行律师分级出庭制度对于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及当庭宣判率都具有积极意义。”

“什么样的案件匹配什么样级别的律师,这样既可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符合执业水平的判断,也可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年的职业律师生涯,让来自社科界别的无党派政协委员张建东,每次带来的提案都与众不同。这不,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张建东委员一路“追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努力把律师融入其中。

在张建东委员看来,作为全国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我省包括太原市尖草坪区在内共1市8个县、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已于2015年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全省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今年也将全面推开,律师作为司法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改革潮流,及时调整方向势在必行。“实行科学的等级管理制度,尽快制定律师出庭级别规定正是一种主动求变的最好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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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背景抢先看】

据张建东委员介绍,关于律师出庭级别的探索,一直都没有停止过,目前许多省份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果。

2010年7月21日,海南省司法厅公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律师出庭等级制度”中规定:“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执业律师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凡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均可成为初级律师;初级律师执业满三年,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中级律师;中级律师执业满八年且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的,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高级律师。律师申请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资格,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初级律师只能限定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中级律师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

广东省在2015年11月探讨试行律师分级出庭制度,在广东省律师工作会议上,多名与会代表在会议分组讨论时,建议广东试行律师分级出庭制度,以此解决律师与同等工龄的法官在专业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

【委员议政如是说】

张建东委员坦言,我省的律师制度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价和考核机制,导致律师的综合素质欠缺外在的客观评价标准。另外,受职业道德、学历、社会经验、执业年限等因素的影响,执业律师的工作方法、思维方式、文化涵养等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如不实行科学的等级管理制度,不仅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而且也会影响我省整个司法体制的健全与完善。

张委员建议,应由省高院出台律师出庭级别规定,由省司法厅制定律师出庭级别标准,省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律师的职业道德、学历、社会经验、执业年限等因素制定考核标准,与省高院律师出庭级别规定配套实施。

本报记者 郭晶 杨锐/文 史晓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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