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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老赖”拖欠25万合同款 被限制出境多付10万违约金

台商“老赖”拖欠25万合同款 被限制出境多付10万违约金

核心提示一宗标的额30万元的咨询服务合同,服务提供方明明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但却迟迟收不到全额合同款。打赢了官司后,付款方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最终,上海普陀法院执行法官一招“限制出境”,让有着台商身份的被执行人偷鸡不成反“失”米。

台商“老赖”拖欠25万合同款 被限制出境多付10万违约金

网络配图

普臻公司与嘉春公司签订了30万元的服务合同,合同载明,普臻公司为嘉春公司提供项目设计方案。嘉春公司按约定先付5万元后,普臻公司马上完成设计方案电子版初稿并在第一时间提交给嘉春公司;后根据嘉春公司提出的修改建议,又对设计方案进行了修改后将设计修改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并提交给嘉春公司。可剩下的25万元嘉春公司杳无音信。

普臻公司将嘉春公司诉至普陀法院,嘉春公司在法庭上先是辩称在合同期间内没有收到过普臻公司的设计稿,之后又变更其抗辩理由为普臻公司未提交获得嘉春公司认可的设计方案,对此普臻公司当庭提供了收发电子邮件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法院认为普臻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普臻公司已提供了咨询服务。而嘉春公司没有对普臻公司提交的修改后的设计稿表示不符合约定或需进一步修改的意思。双方虽然没对服务内容进一步具象细化,但可以明确的是该合同标的为普臻公司向嘉春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而非物的交付,所以认定普臻公司已按约提供了咨询服务,嘉春公司应按约支付服务费用。

嘉春公司在上诉被驳回后仍不履行判决义务。普臻公司只能向普陀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嘉春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普臻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一拖再拖,嘉春公司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起至今逾期不支付所产生的利息有10余万元。原本判决之日的25万余元合同款到了执行之日已连本带息达35万余元。

嘉春公司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仍不予履行。执行法官查实嘉春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是台湾商人,因业务需要经常往返于大陆和台湾之间。

为了尽快履行判决义务,日前,普陀法院执行法官对嘉春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次日,高某就赶到法院支付了35万余元执行款。

来源|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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