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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春运 交警相伴# ​重点车辆安全提示(二)

重点车辆安全提示(二)

1. 进入甘肃省的所有营运客车在省际执法服务站必须停车登记;单程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以上的公路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客运驾驶人。

2. 凡是没有实行接驳运输的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一律禁止通行。危化品运输车辆,零时至5时一律禁止在省内高速公路和国道上通行。凡发现违规行驶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3分。

3.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暂扣期间驾驶营运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驾驶证一次记6分。

7. 对驾驶营运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8.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将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 对营运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对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超过日间限速80%的,一律从重处罚。

10. 对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或者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对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或者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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