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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厅室局负责人学习、领会《规定》笔谈(上)

编者按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下称《规定》)。为促进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规定》,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公正司法,检察日报择要刊发最高检部分厅室局负责人学习领会《规定》的文章,敬请关注。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

提高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既承担着审查逮捕职责,又承担着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处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侦查监督部门要以学习贯彻《规定》为契机和动力,在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着力构建司法办案活动监督全覆盖,健全自我纠错机制,精细办案、精准监督,凝神聚力抓好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任务,全面提高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将学习贯彻《规定》与严格依法办案结合起来,为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提供发展根基。一是严格依法办案。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行使审查逮捕权、立案监督权和侦查活动监督权,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具体司法活动中强化监督意识,严守质量底线,做到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凡监督均依法监督。二是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严格把握审查逮捕的质量标准,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严格落实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建立健全案件质量分析通报制度,完善相互配合、依法制约的体制机制,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三是健全执纪问责机制。严格执行《规定》内容,坚决杜绝办案人员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违法行使职权。对不按照规定程序办案的,一律按照规定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让禁令生威,让铁规发力。

将学习贯彻《规定》与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结合起来,为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提供机制保障。一是加强司法办案内部监督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健全与职务犯罪侦查、公诉等部门相互制约机制,推行司法档案、廉政监督员等制度,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侦查监督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自侦部门的监督制约,在抓好《规定》落实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加强制度机制建设,特别是完善落实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等制度,促进自侦部门严格、规范、公正司法。二是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分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特别是要抓住反复发生、难以根除的“顽疾”,下大力气对司法办案各环节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司法。严格执行重大案件两人办案交叉阅卷、处务会、厅检察员会议讨论办案机制,规范办理职务犯罪大要案办案工作流程及《办理接转来信来访材料的规定》和《关于规范派员授课的意见》,确保每个案件、每个环节、每个流程都有据可依,实现工作和管理的全过程无缝衔接。三是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加强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和新闻媒体的公开,及时公布侦查监督部门司法办案程序和审查逮捕、立案以及侦查活动监督结果,让当事各方和社会公众评判和监督司法办案,增强侦查监督工作透明度,形成严格公正规范文明的司法机制。

将学习贯彻《规定》与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为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循序推进各项司法改革项目。二是建立完善捕诉衔接机制。以《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为切入点,推动公诉部门根据侦查监督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来核实侦查取证的落实情况,解决捕后监督空白,形成捕诉合力,确保刑事诉讼顺利、高效。三是规范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针对当前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通过规范和细化延长羁押期限案件办理工作,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将学习贯彻《规定》与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为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提供人力支撑。一是加强忠诚和廉政教育。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政治灵魂,把廉洁作为从检根本,守住底线,拒绝成为“围猎”的牺牲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精神,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把管人与管事、管业务与管纪律作风相结合,毫不放松地加强队伍建设。二是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认真贯彻《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学习型部门建设。深入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加强实战训练和案例研讨,全面提升证据审查能力,案件分析能力,监督、引导侦查能力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能力,不断提高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专业化水平。完善人才评价、发现、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引进和培养一批侦查监督方面领军型、专家型人才,特别是要培养一批在本地区乃至全国有影响的侦查监督业务专家,带动整个侦查监督队伍建设。

最高检公诉厅厅长陈国庆

强化监督制约 切实纠正违法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来抓,按照最高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专题教育,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公诉部门承担的责任,严格落实制度要求,切实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诉工作健康发展。

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司法办案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依法正确履职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立身之本。《规定》通过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动态监督和及时纠正,防止和减少对检察权的滥用,是检察机关落实中央精神,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鲜明态度、坚定决心和责任意识。同时,《规定》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抓早抓小,将出轨的职权行为及时拉回规范行使的轨道上,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之举。我们要站在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站在回应社会关切、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高度,站在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打牢思想基础。

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公诉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是准确把握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范围和情形。《规定》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对检察工作中多发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了列举。这些情形涵盖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各个环节与程序,具有明确的指向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对此,公诉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规定》的引领和警示作用,逐个对照重点问题,自觉在工作中依法规范行使职权,远离纪律“红线”。二是准确把握公诉部门和办案人员的责任。《规定》明确了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建立了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受理、登记、分析、纠正、记录、通报工作机制。根据《规定》,一方面,公诉部门作为办案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公诉部门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纠正和记录的主体责任,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履行好自身责任,普通公诉人员履行及时报告的责任,构筑起公诉部门自身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力争实现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自查自纠。另一方面,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对司法办案活动具有监督制约职责的职能部门,还要充分履行诉讼监督等职能,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案件管理等部门和人员的监督制约,有效发挥公诉职能在诉讼流程中的制约作用。三是准确把握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规定》根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明确了对相关办案人员作出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检纪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别是规定了“一案双查”制度,建立了对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机制,这要求公诉部门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纠正、记录、通报等责任。

严格执行《规定》制度要求,推进公诉工作健康发展。公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制度要求,切实把监督制约融入公诉权运行全过程,构建对司法办案活动监督的全覆盖,加大公诉部门自我查错纠违力度,促进公诉工作健康发展。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严格执行《规定》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来抓,纳入公诉工作总体格局,作出明确部署,与业务工作统筹推进,有效推动《规定》贯彻落实。二是认真开展专题学习教育活动,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分阶段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全面把握、深刻领会《规定》的内涵和要求。三是将严格执行《规定》贯彻于公诉业务工作始终。深入分析查找公诉业务中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薄弱环节,逐一查找对照,坚持问责和预防并举;加大整风肃纪力度,巩固和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深入推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当前仍顶风违法违纪的,坚决记录、通报乃至追究责任,真正使铁规发力,督促公诉权在规范轨道上依法正确行使,促进公诉工作健康发展。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一局局长徐进辉

推进反贪办案司法规范化建设

反贪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办案部门和容易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重点部位,必须清醒认识当前司法办案新形势新要求,深刻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不折不扣地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加强组织部署和学习领会,按照《规定》要求,积极推进反贪办案司法规范化建设,为反贪办案工作深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规定》要求,对于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要采取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等硬性措施,做到有违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确保规范司法各项制度落地生根。我们要抓住有利时机,以贯彻落实《规定》为抓手和切入点,积极推进反贪办案司法规范化建设,保证办案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首先,按照《规定》要求,严格规范办案行为。《规定》突出强调对正在办理案件的全程即时动态监督,通过列出负面清单,实现关口前移、抓早抓小,最大限度地防止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我们要按照《规定》的新指引新要求,更加积极主动地规范自身办案行为。在司法理念上,要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在办案程序上,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性规定,切实规范初查行为,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决不能超期羁押、超时限办案;在调查取证上,要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在司法作风上,要文明规范,讲究办案方式方法,把握办案时机,注重办案效果;在办案纪律上,要令行禁止,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等,以铁的纪律约束干警行为。

其次,突出重点,继续深入排查整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规定》明确的18种违法行使职权情形,多数与反贪办案工作直接相关,有的还主要发生在反贪部门,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我们要紧密结合《规定》贯彻落实,继续深化和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围绕反贪办案重点环节和部位,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审视对办案中存在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查摆是否全面,有无遗漏、疏忽甚至瞒报情况,纠正追责是否到位,有无新的问题出现,等等。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要认真梳理汇总,科学分类定性,深入剖析原因,查清问题根源,举一反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整改,严防再犯。

第三,加大问责处理力度,形成震慑效应。当前,一些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就是问责处理方面做得还不够,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还没有形成威慑。《规定》的核心是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问责处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旦发现问题,严查快办,严肃问责,真正使禁令生威、铁规发力。在问责处理中,应注意做到,纠正要及时到位,措施有力管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后果;记录要如实全面,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通报要注意效果,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责任追究要从严,既要严格追究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责任,又要按照“两个责任”要求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第四,统筹运用各项制度规定,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反贪办案司法规范化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和办案工作的各个维度及方面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不越轨、不出界。《规定》确定的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是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一环,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等制度规范功能互补、相互衔接,共同构建起司法办案全覆盖监督体系。在办案中,我们必须正确把握《规定》与相关制度的关系,把各项制度规定衔接整合起来,严格执行、一体遵循,该严令禁止的坚决禁止,该事前预警的及时预警,该事中监督的有效监督,该事后追责的严肃追责,让权力始终在有效监督制约下运行。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二局副局长李忠诚

戴牢紧箍 舞好金箍棒

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应结合查办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规定》,深刻领会《规定》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规定》的要求上来,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深刻领会《规定》出台的重大意义。一是《规定》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对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抓早抓小,以严明的纪律规定推进从严治检,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在检察办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二是《规定》中既有针对规范司法行为列举的18种违法情形的禁止规定,又有强化司法管理、落实司法责任的“一案双查”的惩戒措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检察办案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三是《规定》坚持以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为导向,概括总结了一段时期以来专项整治活动,特别是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成果,建章立制,对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督,切实解决“灯下黑”,是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的制度性举措。四是《规定》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执纪主体明确、程序清晰、责任到人。

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内容。一是在认识到位的前提下,做到落实到位。严格按照最高检党组的统一要求,特别是最高检机关学习贯彻《规定》工作方案的部署,不打折扣、不搞变通,扎扎实实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做到落实工作与部署要求同步骤、共开展、有特点。二是找准关节点、对症下药,提出落实意见。结合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认真梳理反渎部门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和办案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特别是在初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同步录音录像等存在易发多发问题的办案环节,更要结合部门实际,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自查工作,提出落实意见,逐项对照、认真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规定》落地生根。三是把《规定》的贯彻落实与办案工作相结合,在规范化取证、精细化初查、专业化讯问、信息化依托、集约化办案、精准化打击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提高司法办案能力。正确处理规范司法与办案工作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因为怕担责而畏手畏脚,不敢、不愿办案;既要舞好金箍棒,会办案、办好案,又要念好紧箍咒,依法规范办案。四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好队伍建设。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党小组组长既要以身作则,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又要以上率下,以严和实的标准抓好所在部门及党小组的学习贯彻工作,做到上下一盘棋。要将《规定》的学习纳入支部学习计划,做到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规定》的学习和“八项禁令”、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等其他工作规范、活动成果的学习贯彻相结合,适时开展大讨论,以利于每位检察人员学思践悟。五是着眼长远,驰而不息地抓好《规定》的执行工作。切实把《规定》的学习贯彻内化于心,成为一种理念,外见于行;成为一种习惯,直至成为每一位检察人员行动上的自觉,做到无论头上有无紧箍,始终对纪律规矩心存敬畏。

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执纪问责。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作为查办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办案部门,更要严格执纪,自身正方能自身硬。要将《规定》的执行贯穿到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无论是制定初查方案、安全预案和侦查计划,还是在开展初查、侦查等调查取证过程中,都要把《规定》作为纪律底线,绝不触碰,时刻绷紧自律的弦,筑牢纪律的堤。严格按照《规定》列举的18种违法情形进行执纪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动辄则咎,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对违法情形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办案中违反业务工作规范的,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备案;属于办案中违反廉洁从检等检察纪律规定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调查处理,避免出现二次违法。同时,要对处理过程及时记录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对于办案人员执行《规定》的情况,应当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评价体系,作为其是否遵守规定和纪律,以及评先选优、晋职晋级、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于出现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此为鉴,防微杜渐。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三局局长孙忠诚

落实司法责任制 强化内部监督

《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司法办案活动,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意义重大。

落实《规定》是强化司法责任和内部监督的重要保证。司法实践中,检察权运行也存在内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动态监督、即时监督不到位。切实强化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的源头性设计,真正建立起动态、管用的事中、同步监督机制,这既是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需要,也是新形势下强化内部监督的现实选择。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赴各地调研时多次强调,要探索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身违法违纪行为建立纠正违法通知和违法办案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更加彰显“谁审批谁担责、谁办案谁担责”的刚性铁律;并进一步强调,控告、案件管理、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都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发现的检察机关自身违法违规办案问题,依法通知纠正,并实行严格的记录登记制度,监督管理不到位、放任不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规定》提出了对检察权内部监督的具体措施,是司法责任制度的具体落实。对《规定》的理解,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定》针对的对象范围是正在办理的案件。在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纠错、纠偏上,《规定》明确解决谁来纠正、什么时候纠正等突出问题,建立及时纠正机制,实现责任主体对失范司法行为的有效管控。与其他责任制度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纠正功能相比,该制度的对象范围是正在办理案件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强化责任主体动态监督过程,力求避免检察权行使中出现逾越边界的权力寻租与出轨现象,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对司法公权力、司法公信力造成破坏与损害。其重在强调推动并有效落实同步监督、事中监督,不同于案件评查、专项检查、申诉复查等活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使职权,认定为错案进行纠正并按主观过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事后补救”、终身追责等情形,而是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即时修复、矫正、纠错。

二是明确了对办案部门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规定》不仅包含了对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记录、通报制度,还包含了对办案部门违法行使职权的处理方式,对以办案部门集体名义所实施的违法行使职权,除了按规定予以纠正、记录外,还要进行相应的追责。为此,《规定》第12条明确,对办案部门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对办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形追究责任。至于追究何种责任,要根据其事实、性质、情节、所起作用而定。另外,根据情况,对于确有必要的,还可以对该办案部门采取调整、改组班子成员等组织措施,并在该部门开展专项整改。

三是把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职权行为未依法实施监督的司法不作为纳入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范围。《规定》第4条第17项规定,“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诉讼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保障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有权必有责,检察机关未履行这一职责,也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予以明确列出,表明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敢于监督的鲜明态度和问题导向。所以,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是属于广义上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

扎紧依法行使职权制度的“笼子”

《规定》是继出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之后,最高检规范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又一重大举措,为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架设了一道新的“高压线”,对于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深刻领会、严格执行、狠抓落实。

一是深入学习《规定》内容,深刻领会其重大意义与导向作用,增强执行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规定》是细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重要步骤和重大举措,是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制度性成果,也是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抓手,体现了最高检党组严格自我约束、依法行使职权的决心和勇气,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各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办案人员要逐条学习理解,深刻领会铭记于心,切实抓好执行落实。要把抓《规定》的执行落实作为侦防队伍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强化对党忠诚、为民司法的观念和意识,进一步明确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究程序,强化管控措施。

二是找准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的风险点,做到严防严控、有的放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站在司法办案的前沿,直接面对当事人,是办案风险的高发地。从办案实践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易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风险点主要是:举报线索管理环节,案件初查立案环节,收集获取固定证据环节,适用变更强制措施环节,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款物环节,保障律师和当事人行使权利环节,干预其他诉讼阶段和办案部门案件处理环节等。执行《规定》就是要注重找准易发多发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风险点,在关键环节设卡扎笼,严防严控,形成高压态势,压缩违法办案空间,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初始阶段,做到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

三是巩固和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狠抓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等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认真总结和推广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突出思想引领和工作引导,狠抓最高检“八项禁令”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者可能产生反弹的司法不规范问题盯住不放,适时组织“回头看”。结合《规定》要求,狠抓更新司法理念、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创新管理方法、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不放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

四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确保司法办案业务和过硬队伍建设齐头并进。《规定》的贯彻执行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办案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和治本之策。一把手和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把执行《规定》作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硬任务和基础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与司法办案、队伍建设相融合,紧密联系办案实际,将学习贯彻《规定》与办案工作、队伍建设一并部署、一并要求、一并推进,做到党政工作一起抓、党政责任一起负一起担。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从严从实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做到警钟长鸣,警示教育常态化。

五是坚持从严纠错问责,严查严处违反《规定》的办案部门、办案组织和办案人员。从严纠错问责是最好的监督,也是对干警的关心和爱护。要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意小节,不放过小节。发现干警违法违纪办案时,要以“零容忍”的决心和勇气,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严格体现“四种形态”。对相关举报要及时调查,区别对待,属于轻微违规的,要及时找当事人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早打预防针,把潜在性的违纪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顶风违纪违法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切实抓出几个反面典型。同时,要结合工作需要,完善司法办案管理体制和侦查权运行机制,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深层次问题,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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