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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办理首例新规实施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湘检网讯(通讯员 覃均平 邹钧)根据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及时组织刑事检察部门干警集中学习《规定》,并认真吃透每一条法律条文的实质和内涵,将其准确运用到办案工作中,效果较好。

2016年1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门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近日,石门县检察院监所检察室收到杨某女儿请求改变杨某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该室立即向文绍华副检察长进行汇报,并调取了受害方的谅解书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书,详细查阅了杨某的案卷材料,于当日进行立案审查。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归案后,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杨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变更强制措施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遂向公诉室发出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公诉室收到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研究决定对杨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书面回复了监所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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