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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董监高遭行政处罚 柳化股份定增预案胎死腹中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3月04日讯

柳化股份(600423)早于2015年3曾发布了一份16亿元的定增预案,公司拟向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6亿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5.23元/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然而,这份预案最终胎死腹中。

2016年3月4日,柳化股份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对于定增预案终止的原因,柳化股份解释称,公司此前因与柳化集团等关联方发生资金占用事项,在预案披露时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由于立案调查结果造成公司不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的不利因素目前尚未消除,结合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也就是说,若此案最终导致柳化股份遭受行政处罚或谴责,则柳化股份不具备定增的条件,此定增预案只能胎死腹中。

在定增预案中,柳化股份曾因此专门向市场及投资者作了重大风险提示。柳化股份称,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之日(2015年3月18日)起12个月内,因本次立案调查的结果使公司不满足非公开发行条件,或本次立案调查造成公司不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的不利因素无法消除的,公司董事会将不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

2015年3月13日,柳化股份因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5年12月31日,柳化股份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了行政处罚。

多名公司董监高遭受行政处罚,导致公司不具备定增条件。柳化股份同时表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终止后,公司将面临财务压力加大的被动局面。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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