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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支付女儿抚养费 女子状告前夫

不按期支付女儿抚养费 女子状告前夫

陈某和前夫董某协议离婚后,双方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因董某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陈某遂将董某告上法庭,汉台法院判决董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董某某独立生活为止,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董某必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3年2月26日,陈某与董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董某某由其母陈某监护抚养,董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现因被告董某长期不支付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全部支付抚养费,同时由于陈某无固定工作,居住在职工宿舍,现董某某长大上学,陈某无法继续居住在职工宿舍,需要租住房屋照顾董某某上学,开支较大,仅凭陈某微薄的收入已无法很好地抚养董某某,现要求被告每月增加500元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增加支付抚养费500元,合计每月1500元;依法判令被告全部支付抚养费193500元。

被告董某答辩称,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已经超过汉中平均生活水平,不同意再增加抚养费。之前没有支付抚养费是因为陈某不让探视女儿造成的,被告现在的收入也低,一年上几个月的班也不确定,也导致有时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如果陈某无法继续抚养董某某,被告愿意抚养。

经审理查明,董某某的父母董某、陈某于2013年2月26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董某某由陈某抚养,董某每月支付董某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1000元,直至董某某学业完成为止。此费用不足时,男女双方协商解决,男方可随时探望女儿。现因董某未按约定向陈某支付抚养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另查明,董某2013年尚欠2000元抚养费未支付,2014年尚欠3000元抚养费未支付,2015年至今尚欠7000元抚养费未支付,共计12000元。

汉台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被告董某协议离婚时,约定由被告董某每月支付婚生女董某某抚养费1000元至其完成学业,该协议是原告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遵守并完全履行协议义务。现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至1500元,被告董某辩称自己收入低且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已经超过汉中平均生活水平,不同意增加,其辩解理由成立,故应当根据原告居住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抚养费。故判决被告董某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董某某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董某某独立生活止;被告董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抚养费12000元。

汉台法院:姜晓玲 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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