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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正式实施

61岁的李大妈(化名)因不堪丈夫赵某30多年来的家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且于2月29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病历、公安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3月1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认定李大妈遭受家庭暴力,同意她的申请并做出如下裁定:禁止赵某对李大妈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赵某对其骚扰、跟踪接触。

据悉,这是《反家暴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颁布的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李大妈成为新法落地后,北京市的首个“获益者”。

3月1日起,《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将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有力保护。中国首次以“家事”立国法,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标志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时代正式终结。

【释疑】

■何种行为属于家暴?

包括精神和身体侵害

《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

■遭遇家暴向谁求助?

公安法院居委会都行

《反家暴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报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受害人能获得哪些救助?

《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应当依法对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亮点:法院可发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保护令:可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法院一旦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便会协同公安机关以及居(村)委会等单位协助执行。

■违反保护令,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对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令作出时即生效

《反家暴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经法院作出,便即刻生效。这可以更及时、有效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京华时报、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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