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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差三天未满六个月被驳回

【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男

被告某女

原被告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于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子xx。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离婚纠纷起诉到法院。

法院第一次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判决于2014年6月27日生效,现原告再次起诉被告离婚,起诉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距离上次判决生效之日未满六个月,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微信号:xu13811212500

许占波律师网站:www.xuzhanb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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