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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那些话

“我呸…….老子还不满14周岁,打死你这傻B一点也没事”

“做得太多了记不太清了…….我年底才16周岁,过两天出去继续偷”

“老子下个月才18岁,杀你全家,大不了坐牢,反正不用死”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那些事

2006年时,一个13岁的黑龙江少年,在强奸了同村14岁的少女后,因为未满14岁被释放。结果这个孩子为了报复,获释次日就直接将少女的母亲杀害了。而这次作案后, 他仅获得了一年半的劳教。

2009年,黑龙江两名13岁的男生,竟然强奸了一名大他们5岁的女生。之后因害怕被受害者指认,竟又向受害者身上泼汽油,打算烧死受害者!受害女子虽捡回了一条命,但还是被烧成重伤,并被严重毁容。最后两个男生全都被免于刑事处罚,最终就这样被释放了...

2012年,一名未满14岁的男生,与其他3名狐朋狗友,强奸了一名女生。奇葩的是,法院一开始以为他年满14岁,所以给他判刑了,但后来发现他的生日有误,是农历的日期,实际上他未满14岁后,居然就给当庭释放...

2015年10月,湖南邵东县的三名未成年人,抢劫并杀害了当地的一名女教师。落网后,三人表示,他们很清楚自己未满14岁,杀人不会坐牢,所以才敢“大干一场”...

身负9条人命的杀人魔王不用枪毙,只因18岁差一个多月

福建某地一初中生爱慕同班漂亮女同学,屡屡示爱被拒绝。心怀不轨的他把女孩骗至旅馆将其杀死并奸尸、碎尸。事后被抓获,他很镇定地说:你们不能判我死刑,我还未成年。

“小恶狼”,强奸、抢劫、吞食人命……无所不能为,无所不为。

多数少年犯很清楚自己14岁之前犯罪不会被判刑,所以他们14岁前作案时常常不管不顾,但当他们超过14岁后,特别是超过16岁后,也会自觉地收敛许多,因为这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了。

这些少年中,颇多也是“懂法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那些法

1、《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案例

小周自小惯养,小学时就“统治”校园,看到喜欢就抢,发起怒来就打砸。小学一毕业,就混迹社会。小周在14岁之前,盗窃、抢劫各类财物约十万元,“颇有派头”。14岁生日那天,小周叫了几个小弟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小周路上看到一成年帅哥手拿一个LV提包,吩咐小弟们抢包,没想到帅哥反抗激烈,小周打不过随即掏出弹簧刀将帅哥刺死,拿走包包。第二天小周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辆霸气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路人撞倒,二死三伤,小周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小周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网络配图

分析:小周14岁前盗窃行为,因未满16周岁,不构成盗窃罪;14岁前盗窃行为抢劫行为,因未满14周岁,不构成抢劫罪;生日当天抢劫致人死亡行为,因过了生日后即生日第二天才认为已满14周岁,故不构成抢劫罪;偷开车子卖掉,未满16周岁,不够成盗窃罪;交通肇事行为造成死伤,未满16周岁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总之:不予刑事处罚。

笔者认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低龄化、暴力化、集团化的倾向并具有多次犯罪经历者增多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增加,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反对“重刑主义”,反对将未成年犯罪者人破罐子破摔,一棍子打死;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我们也不应有过度保护倾向,全然不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害人的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笔者建议应一并由政府进行收容加强教养,建立完善一套未成年被告人的收容教养系统,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对犯罪、对刑罚缺乏正确的认识,在没有得到正确的刑罚矫治,其行为没有矫正前,不得让其回归社会,不得“放虎归山”。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双保护”的少年司法原则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客观地评价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量刑,全面维护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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