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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信息,坐牢的界限在哪?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九)

(黄璞琳2016年2月整理,欢迎在文尾点击订阅“璞琳说法”

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信息,坐牢的界限在哪?

七十六、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信息,坐牢的界限在哪?

七十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七十八、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刑法第234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应予移送。

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信息,坐牢的界限在哪?

七十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中可能涉及)——刑法第 253 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予移送。

——对于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均应当依法移送。

(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予移送。

——对于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移送。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八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82条第1款。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应予移送。

八十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82条第2款。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应予移送。

八十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贯彻实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时可能涉及)——刑法第283条、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14年《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应予移送。

——市场监管部门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器材、设备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结论,对不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

(二)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

(三)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

(五)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

(六)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七)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伪基站”设备,是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

八十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法第39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信息,坐牢的界限在哪?

八十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刑法第39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前述第79至81项、第83项第84项罪名,是在行政执法中违法失职的行政执法人员也易触的罪名,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更应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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