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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会欣律师权威解读慈善法

据统计,仅2014年,中国境内接收国内外社会捐款、捐物的总额已达到1042.26亿元,占当年GDP的0.16%。但是,在如此庞大体量的慈善产业背后,长期以来,中国甚至没有一部名称中带有“慈善”二字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2016年3月16日出台的《慈善法》,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慈善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慈善法》的立法,是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的客观需求;也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慈善法》到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会有怎样的影响?记者为此特邀采访了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陈会欣律师,为大家进行分析解读。

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会欣律师权威解读慈善法

陈会欣律师:首先,《慈善法》法律效力层级较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全文一共十章一百零七条,就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慈善行为法定化,体现依法行善,进一步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者等慈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慈善法》还规定中华慈善日为每年的9月5日,这对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发扬乐于助人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取消主管单位限制,明确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法律依据,行政派捐被禁止。

《慈善法》第十条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这是对过去双重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此前成立慈善组织不仅需要让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还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找到“业务主管单位”,造成了实际上的登记难。《慈善法》通过后,慈善组织无需再“找婆婆”,且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该条款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并且简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这是一大进步。

《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这实际上是一条开放性的条款,让很多愿意做慈善的个人找到了法律支持。目前中国登记的慈善组织为60万左右,而据估计,没有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则数以百万计。由于登记困难,过去大量民间组织处于“非法行善”的尴尬境地。草案在开放登记的同时,也承认了“非法人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这将大大增强民间公益的活力 。

《慈善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将受到民政部门的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还有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公募权限有所放开,并对剩余善款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化。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依法登记满两年,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实际上是开放了公募权,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向公众募捐。在过去,只有公募基金会享有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募捐的资格。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权长期以来一直是一种稀缺的公益资源,基本上都集中在官办的基金会和慈善会手中,严重挤压了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空间。此规定为民间组织突围原有的公募壁垒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这一规定将使慈善组织处于良性竞争的环境之中,促进了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

《慈善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剩余善款按捐赠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捐赠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会欣律师权威解读慈善法

第四,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各行各业都在力求互联网思维化,《慈善法》也体现了“互联网+”的思维,进一步规范网络募捐。2014年,新浪微公益、腾讯公益、支付宝E公益三大在线捐赠平台和淘宝等公益网店共募集善款4.28亿元。其中,移动客户端捐赠人数占总人数的68%,捐赠金额占61%。《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明确“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在公开场所设置募捐箱,或开展义卖、义演等公开募捐活动,仍受地域限制,“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最后,《慈善法》规定了可以通过公益信托激活慈善资产,慈善捐助企业享受税后优惠政策。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曾专设一章对公益信托进行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其颁布实行多年,公益信托并未被激活。关键原因是当时对“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界定含糊不清。《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但这个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依据公益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无法真正落实。此次《慈善法》在第五章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备案制的规定,解决了困扰公益信托多年的管理机构审批问题,使公益信托有望被真正激活。

《慈善法》第七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对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慈善法》作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具有划时代、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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