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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检察院办理随州首例“从事校车业务”入刑案件

近日,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因超员运输学生犯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系刑法修正案 (九)将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超过额定成员载客”纳入危险驾驶罪后,曾都区检察院办理的随州市首例因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经查,被告人刘某,现年53岁,从事校车业务,长期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接送部分随州市某乡镇中心小学部分学生上下学。2015年12月,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乡镇造纸厂路段时被警方查获。该车核载7人,实载19人,系刑法修正案(九)规制严重超载入刑情形之一。日前,曾都区法院根据刘某某犯罪行为性质、情节,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刘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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