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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道哥哥独占父母遗产,温情法院助力出嫁女维权

父母相继去世,老人生前房屋被哥哥独自,出嫁姐妹为维权把哥哥起诉到法院。近日,兴安法院审结一起法定继承权纠纷案件,被告林明被判折价给付开两个妹妹遗产继承折价款18.876万元、7.0785万元。

林明与林娜、林莉系兄妹关系,2009年,父母相继去世后,留下了一座位于兴安县兴安镇的砖瓦混合结构的二层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22.61㎡,用地面积151.25㎡,为原、被告父母林某、黄某于1990年修建,原、被告出力出资给予一定的帮助,房屋登记在母亲黄某名下,该房屋由黎某、黄某居住使用。

2009年父母相继去世,去世时丧事的操办主要由林明某负责。因父母生前有退休工资及医保,经济上子女不用负担,患病期间主要由林明、林娜护理照顾。林莉因远嫁,照顾父母不便,故尽义务较少。父母去世后上述房屋由林明管理使用。因父母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就房屋的继承问题两妹妹多次与哥哥协商,均被哥哥以房屋为父母为其修建,外嫁女不赡养父母,没有继承权为由拒绝,两姐妹为维护其合法继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讼争的房屋经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值47.19万元,双方对此表示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的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遗产的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三兄妹父母生前主要由林明、林娜照顾护理,办理丧事由林明负责,林莉尽义务较少,故在分配遗产时,林明可以多分,其次才是林娜。因其父母遗留房屋价值经评估为47.19万元,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出发,法院确定房屋由林明继承,林娜、林莉两姐妹应继承遗产部分可以折价由林明给付。法院酌情分配遗产由林明、林娜、林莉继承份额分别为45%、40%、15%。经计算,林娜、林莉继承遗产折价金额分别为18.876万元、7.0785万元。因林明主张其父母房屋为其修建,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谢智智

文章出处:兴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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