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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检察院:违法倾倒污染物终受审

2月23日,由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首例污染环境案件庭审顺利审结,经过庭审阶段有效示证与严谨论证,证明了被告人陈某在明知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本应运至特殊机构进行专业处理的情况下,私自将其承接运输的昆明中电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29车共计568.34吨污染物倾倒在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清塘弃土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犯罪事实。

去年,环保部门频繁接到阿拉街道办村民举报,称自家鱼塘里的鱼莫名其妙都死亡了,且池塘附近一直散发出一股刺鼻的怪味。接到举报后,环保部门立即展开初查,发现距离这些池塘两、三公里处的地方被倾倒了污染物,疑似经过雨水冲刷渗透到地下,污染了附近的鱼塘。

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并进行调查,得知是陈某在承接昆明中电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污染物时,为图省钱省事,没有按规定将污染物运送至处理站,随意倾倒在距离该公司几公里处的阿拉乡。

“根据目前的证据来看,陈某只送了一车污染物到处理站,其余29车全部在途中倾倒了。”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陈某承接这项活计的报酬是运送每车得到1000元左右,而且陈某的公司具备相关资质,属于明知故犯行为。

2015年6月23日,盘龙区检察院受理了陈某污染环境一案。在盘龙区检察院领导统筹协调下,公安、检察、法院3家加强联系,通力合作,于2015年12月9日、12月25日两次在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就案件情况咨询了鉴定中心专家意见,并进行会谈。为查实案件,公诉人联同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办案人员多次赴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进行咨询,调取了关于生活垃圾渗滤液管理规定的说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国家标准等重要书证。

经鉴定,各种污染物含量令人触目惊心,化学需氧量往往被作为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多少的标准,化学需氧量越大,说明水体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而该案中倾倒的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达到了33.428吨,造成倾倒处周边河流出现大量鱼类死亡现象。

检察官释法

承办检察官表示,该案中,被告人为图每车上千元的利益就将污水随意倾倒在土壤中,为谋蝇头小利牺牲的却是生态环境,可见环保意识之淡薄。该案中陈某倾倒的污染物含有铜、铅、汞、锰等重金属,进入土壤环境,会长期蓄积并破坏土壤的自净能力,最终经过循环体系会导致人类出现身体病变,极其危险。对于被告人的审判,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警示教育,唤起群众的环保意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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