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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元书、王苹诉被告广东精典妆家日用品有限公司、徐顺辉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精典妆家日用品有限公司、徐顺辉:

本院受理(2016)粤0104民初382号原告宋元书、王苹诉被告广东精典妆家日用品有限公司、徐顺辉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广东精典妆家日用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款项136439.50元及利息;被告徐顺辉九被告广东精典妆家日用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9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审法官:徐晓红 电话:83009352

送达员:郑恩铭 电话:830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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