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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轻生故意放火 害了邻居竟称“活该”

已过而立之年,却一直不外出工作,在与父母失去联系后,没有了生活来源,于是就在自家故意放火。近日,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张志批准逮捕。

现年34岁的张志在高中毕业后就不再上学,也不外出工作,所有的生活花销全依赖家庭。2014年4月,张志的父母突然离家出走,与父母失去联系后,没有了生活来源的张志开始靠变卖家产维持生活,两年来,家里的东西被他卖的所剩无几。2016年3月13日,张志在家喝了一斤白酒,酒后想到自己目前的处境,家里没米没面,吃了上顿没下顿,没有经济来源,更没亲人关心,活着也没希望,于是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张志用打火机将家中的窗帘和衣服等物品点燃,看到火势逐渐蔓延,张志对大火进行了简单的扑救,可为时已晚,大火产生了大量的浓烟,充斥在楼道内,见此情景,张志快速从家中逃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而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并逐渐向上层蔓延,且致使3名群众被困于建筑顶层,后经消防官兵30多分钟的扑救,火势才被被扑灭。事后,张志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竟称:点着了邻居家活该,谁让他们住那了。

(文中人物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科尔沁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苏楠:犯罪嫌疑人张志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可能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他为了达到轻生的目的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志是一名身体健康,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本可以通过努力工作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他却好逸恶劳,浪费了大好青春,并采取极端方式轻生,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王帅迪 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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