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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首次纳入立法层面

在消防通道前停车不再仅仅是收到一张违停罚单这么简单。《大连市消防条例》将于下月起正式施行,首次对出租房屋、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进行立法解决,消防通道被占用最高可罚五万。若发生火灾扑救,可对堵塞消防通道的车辆进行强制排除。

规划危险化学品聚集区先得过“消防关”

《大连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2月31日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4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大连市消防若干规定》同时废止。4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相关部门,对《条例》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条例》共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构建权责分明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加强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和应急救援工作,完善降低火灾风险的工作措施,补充了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和火灾高危单位管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等特殊场所和行为的防火措施规定。

本次修订,首次将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纳入立法,明确了城乡消防规划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各部门编制,并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同时明确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城乡消防规划,确保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条例》还从法规的层面首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等项目区域规划的工作要求,规定规划危险化学品聚集区及大型石油化工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项目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九类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纳入立法管理

《条例》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第十一条规定,“供水单位负责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和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缺损、无法正常供水的,应当书面告知供水单位进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共消火栓。”

市公安消防部门介绍,我省明确将甲、乙类生产厂房、具有一定规模的石化产品库区、可燃气体储罐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9类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以及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列为火灾隐患高危单位。本市范围内石化企业、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地下交通工程等建筑和场所数量众多,因此,《条例》首次将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工作上升到法规层面,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应当配有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鼓励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火灾公众责任险产品。

首次立法规范出租屋、老旧建筑消防安全

在以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租房屋因为属于业主个人住宅,并非公共区域,因此并未纳入公共建筑范围,也就没有列入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监管范围。但出租房屋火灾隐患逐渐凸显,主要存在建筑年代久远,消防设施缺失;房间居住人数没有规定,疏散难度大;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职能主体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致使出租屋在消防监督上存在“空档”等问题。因此,本次修订将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其中,规定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公安消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火灾数据统计来看,老旧建筑火灾的发生率远远大于其他建筑及场所。老旧建筑火灾隐患突出,主要体现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被堵塞,私搭乱建、线路老化,生产、仓储、居住混搭,以及消防设施缺位。《条例》将老旧建筑消防安全问题纳入其中,明确了建筑物、场所符合建造或者改造当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国内首次对外墙保温施工立法管理

近年来,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和外墙施工频繁引发火灾事故,2009年央视新址大火、2010年上海静安大火等数起火灾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建筑外墙施工的广泛关注。本市的高层建筑数量与日俱增,且市区内高层建筑十分集中,安全隐患不容小觑。《条例》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外墙保温材料、外墙施工等问题进行规定并加以解决。一是严格建筑外墙设置物和户外广告的设置,《条例》要求建筑外墙设置的牌匾、电子显示屏、条幅等,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并不得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户外广告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二是严格外保温材料的使用和建筑外立面施工。《条例》要求建设工程外保温及外墙装饰,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外立面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筑物管理人、业主、物业使用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需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保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集中在对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要求,但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技术保障缺乏规定。《条例》从施工管理和技术手段上对上述问题加以规范,即使是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在立法层面也尚属首次。

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禁用液化气罐

条例第三十三条明文禁止下为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地下建筑使用液化气作燃料;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塑料容器贮存汽油、酒精或者使用可燃气体充填气球及其他漂浮物;

(三)餐饮场所在餐厅内使用燃气钢瓶或者液体燃料。

高层建筑须规划室外消防车作业场地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居民住宅小区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汽车的现象普遍存在。大连市公安消防局方面介绍,一方面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二是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相应执法权限,对此类问题缺少制约手段,或是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将停车位划在消防车通道上。目前,本市针对居民住宅小区私家车停车位的配比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也没有国家或地方强制标准,查处此类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

本次《大连市消防条例》修订工作中,主管部门专门对这类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和探索,设定了四个法规条文,对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进行解决。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车通道。高层建筑应当在消防扑救面的室外划定供大型消防车作业的场地。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等进行挖掘施工的,工程结束后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回填复原。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管理人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火灾时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堵塞消防设施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以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的专职消防队执行扑救火灾任务时,可以对因占用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堵塞消防设施而影响扑救火灾的车辆及其他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排除。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消防局方面向广大市民呼吁,解决停车占用消防车道的问题,不可能仅仅依靠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既需要依靠政府力量新建停车场以缓解停车压力,也需要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履职、加强管理,更需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为特种车辆执行特种任务,留下充足的通行和作业场地。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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