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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管中心官司两连败

《足球》报记者程善北京报道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在调解不成后,日前对“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诉苏小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足管中心”败诉,这是“足管中心”在人事争议促裁中失利后连败。据悉,“足管中心”针对东城区法院的裁决可能向北京市第二中院提出上诉,而据法律界人士分析,“足管中心”迎来“三连败”的可能性极大。

足管中心官司两连败

北京东城区法院裁决“足管中心”需要履行支付苏小春的工资23174.70元;驳回“足管中心”所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足管中心”负担,而在裁决书下达时,“足管中心”已经缴纳5元受理费。

“足管中心”要想在上诉后赢得这场官司必须证明“足管中心”已经撤销了,不过撤销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并未成为事实,这一点是在法律上认可的结果,而根据撤销事业单位的规定,在单位有诉讼的前提下内也无法撤销该单位,因此即使官司打到中院,恐怕结果也并不会对“足管中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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