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如何确定责任?


校园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不管学生是在什么情况下受到伤害,多数家长都希望学校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学校在这些校园伤害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最近,我市中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引起市民广泛关注。小学午休期间,一名7岁男生与同学玩耍时不慎将双手按在学校消防栓的玻璃门上,造成十级伤残。校方说,事发后他们组织急救,及时将受伤男生送医治疗,不应承担责任。那么,这起意外校方到底有没有责任呢?今天温州交通广播邀请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音律做客直播间,与我们来聊一聊。

《天天有说法》

直播时间: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13:00

直播频率:FM103.9温州交通广播

法律咨询热线:56881039

节目主持人:叶繁

【本期嘉宾】

孩子在学校受伤,如何确定责任?陈音律: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事件经过】

2014年9月30日,当时还在上二年级的男生小冬,在学校和同学玩耍时不慎将双手按在消防栓的玻璃门上,致使玻璃门破碎,他的左前臂、头面部、右腕被玻璃不同程度割伤。

事发后,学校教职工第一时间把小冬送到医院治疗。小冬的家长委托鉴定机构对孩子的伤势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孩子受了重伤,家长心疼坏了,小冬的父母认为,学校安全防范措施和日常管理没有做到位,消防栓玻璃门位置太低,玻璃轻薄,表面没有警示标识,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应当对小冬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而校方认为,学校在教学中始终进行安全教育,事发后,校方及时将小冬送医治疗,没有处置不当,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因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去年5月29日,小冬家人将当事学校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15.5万余元。

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小冬投了学生意外平安保险,事发后从保险公司获得近2万元赔偿金,从社保报销1.27万元。

法院认为,事发时,小冬仅7岁,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校虽然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了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但仍存在瑕疵。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小冬的损失为13.3万余元,遂作出一审判决,这笔损失由学校承担。

当事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关注焦点】

1、学校的管理存在哪些漏洞?

2、学校承担的是多大的责任?

3、和小冬玩耍的同学是不是要承担责任?

4、如果小冬不止7岁,那么,赔偿责任是不是就不一样了?

5、那么,已经投保的部分,是不是在学校的赔偿中予以扣除?

小冬在学校午休活动期间受伤,虽然校方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了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但仍存在以下瑕疵:第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方面没有专门倾斜,人员配备和安全措施等没有突出特别保护的意图;第二,在未成年学生学习生活的校园,对消防栓玻璃门可能破碎伤人的安全隐患没有预见性,未张贴警示标志,未采取贴防爆膜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室外玩耍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没有及时制止学生追跑打闹的危险游戏。

此外,校方辩称小冬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的部分赔偿应予扣除,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系商业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或补充,不属民法上的重复赔偿,所以学校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家长正常维权无可厚非,但个别过度维权会让学校“因噎废食”,不能因“安全第一”使正常的教学活动不能开展,阻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让本该生龙活虎的校园死气沉沉。

据有关媒体报道,连续几年来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6万人以上,也就是说每天约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学校安全事故已经成为14岁以下儿童的第一死因。同时,在校学生致人伤害的案件也屡见不鲜。此外,因学校教学生活设施、食品卫生安全甚至老师体罚学生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也常见报端。学生在校受伤是每个家长都不愿意看到的,而一旦学生受伤之后如何维权,每个家长都有必要知晓。

从案发的情况来看,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有:

(1)校外第三人伤害事故;

(2)物件伤害事故;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故;

(4)实验与劳动及外出活动伤害事故;

(5)学生嬉戏玩耍引发的事故;

(6)其他因学校失职行为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等。

那么,学校在这些校园伤害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请关注FM103.9温州交通广播中午12:00—13:00的《天天有说法》栏目。

孩子在学校受伤,如何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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