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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把“惩戒权”还于教师,这才是真正的教育博爱!

"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严师出高徒”……类似的古话有不少,皆在说明老师在孩子的成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在这样一个孩子娇生惯养的时代,教师往往不敢对学生说“不”,再加之近年来,校闹事件层出不穷,老师便更加“吸取教训”,不敢再对学生有任何惩戒,久而久之,中国的教师只是对学生实施“教”,而“育”几乎不去触及。

请把“惩戒权”还于教师,这才是真正的教育博爱!

笔者认为,在教师实施教育的过程中,适当的惩戒是必要的,而且是应该被鼓励的。从“惩戒”的字面意义上看,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惩治是手段,警戒是目的。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犯错是再正常的事情了,那么通过“惩”让学生“知错”,让学生以后不再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必要的惩戒是有利于学生成长的。

对于“教育到底需不需要惩戒”一直存着比较大的争议,然而通过一项问卷调查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95%以上的老师认为适当的惩戒是有必要的。其实早在2008年,教育部官员就已经明确表态: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教师对学生一味的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过分的片面赏识、尊重、以人为本的教育,导致了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一种畸形的保护,作为教育的艺术,教育惩戒更是一种博大的爱。

将“惩戒”与“体罚”画出一条明确的界线

现在现实情况是,“惩戒”与“体罚”二者并没有一条明确的界限,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一个明确的细则。在此种情况下,教师认为“必要而且恰当的惩戒”,很可能就会被家长和学生视为“体罚”,从而导致师生矛盾甚至家校矛盾的产生。

教师的惩戒都去哪了?

当下,学生犯了错,教师不去批评,校方也几乎是抱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不要把事情搞大;校闹事件也多半是以老师的最终妥协而告终,对学生家长沟能多半是无果,我们的惩戒权都去哪了?

笔者认识,教师之所以不敢行驶惩戒,原因有以下几点:

1、校闹后,老师变“聪明了”;

2、受大环境影响,老师多半不愿意去蹚浑水,好好的上好自己的课便万事大吉;

3、学生的心理出了问题。现在的孩子娇生惯养,在父母的殷殷期盼下,在应试教育的挤压下,呈现出了心理脆弱、情绪焦躁等不良现象。面对这样的孩子,教师还怎么敢再进行惩戒?

“惩戒”是一门学问

教师拥有哪些惩戒权,其实并不好说,因为同一种惩戒方式,会因人、因时、因地而出现迥然不同的教育效果。他处有效,此处无效,甚至负面的惩戒方式,便不能作为权利而随意行使。因此,笔者认为,不触碰“师德红线”,又能科学有效地达到教育目的的方法、手段,才能归属教师惩戒权之列。于是,与其赋予教师惩戒权,不如引导教师钻研“惩戒学”。

惩戒是一把双刃剑,要始终采取慎罚的态度,把惩戒控制在恰当合理的范围内。惩戒要清晰地指向学生的行为过错,不歧视犯错误的学生。惩戒的决定一旦作出,就要及时实施,一旦实施就要坚决执行,从而让学生感受到纪律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惩戒要一视同仁,从而体现纪律制度的平等性。惩戒是为了督促学生改正错误行为,学生一旦改过,就应及时取消。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生搬硬套他人的方法,或他国赋予教师的惩戒权,肯定不能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惩戒权是一门学问,值得教师好好研究。

请把“惩戒权”还于教师,这才是真正的教育博爱!

教育需要规范的惩戒制度

是虐待还是惩戒?首先需要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在义务教育中,面对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的学生,一些中小学教师可能采取罚站、罚抄作业、敲打身体等多种形式进行惩罚,有些行为因为过度而构成虐待行为,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但何谓体罚,哪些行为构成变相体罚,在法律上并不明确。

正是由于在法律上教育惩戒和虐待之间的边界不清晰,现实中受教师素质、心理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频频越界变成虐待,造成儿童身心伤害。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既要保障教师教育权,又要尊重儿童权益。需要在法律上,根据教育的不同阶段,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等客观情况,明确教育惩戒的原则、方式、标准和界限。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校内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管住部分教师兴之所至、随意抬起、不知轻重的手。

另外,学校应根据本校学生的年龄、性别、身心状况等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则,学校应当向家长和学生明确告知何种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惩戒,教师实施惩戒应遵循告知学生理由、允许学生申辩等正当的程序,惩戒的实施不应过度羞辱学生。通过完善法律和制度,列明清晰的警示线,明确何种行为可以实施,何种行为不得实施,如何实施等,才能使教育有方向、行为有标准。

惩戒须有“度”

惩戒是人生成长中的一味良药,它可以使人清醒,在歧途上止步。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对教师而言,主要是把握惩戒的尺度与方法,明确惩戒的目的是使学生健康成长,而不是泄私愤。惩戒应以良知为前提,以信任为基础,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给予学生幸福快乐的生活。

首先,惩戒应注意“尺度”。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惩戒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因此,在进行惩戒教育时一定要注意尺度,切忌因一时冲动导致“惩戒过度”,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何把握惩戒的尺度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有效的惩戒经验。

其次,惩戒应带有“温度”。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惩戒,作为诸多教育手段中的一种,要想真正实现最终的教育目的,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是爱。真正有效的惩戒教育,不仅要有严格的 “尺度”,更要有适宜的“温度”。单一的“物理惩戒”除了粗暴地给被惩戒者带来肉体上的痛苦,还极有可能在他们的内心播下仇恨的种子,这无疑与我们的教育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要超过尺度;二是惩戒结束后,必须做好关心、沟通工作,尽可能让学生感受到老师的良苦用心。也就是说,在实施惩戒教育时,不仅要让学生明白受到惩戒的原因,更要让学生明白老师实施惩戒教育的根本目的,努力使惩戒实现教育效果的最大化。

除此之外,惩戒必须设定“限度”。相对于其他教育手段,惩戒教育其实是一种“非常规”的方法。作为“非常规”的教育手段,其使用自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从适用对象上看,应该进行一定的筛选,也就是说,不是每一位学生都能够接受惩戒这种教育手段。因此,一般来说,教师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使用惩戒手段,偶尔为之效果会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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