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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因为不懂法而犯法,很可悲

领导干部因为不懂法而犯法,很可悲

作者海剑。原题:贯彻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解释,职务犯罪预防法制教育必须跟上。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做了较大修正,其中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尤其是对两罪的死刑适用作出了重要修正。基于刑事立法的上述调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4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也适时作出了合理调整,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对于刑法修正案(九)和“贪污贿赂解释”,近期官方、专家学者做出了很好的分析解读,法律人也在认真学习理解,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对于这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在积极的领会掌握。

作为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人员,我在想,谁最应该先学一步?当然是要运用这些法律的人——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但继而一想,还有哪些人更应该学?那就是我们的党员干部,因为守法的前提是懂法,知道底线、红线和高压线。

2009年3月,湖北荆门市房管局原副局长云晓岚因贪污受贿获刑十年零六个月。云晓岚在监狱中写下悔过书称单位开展的普法教育从未认真参加过,随着权力增大导致法治观念淡薄,放纵了自己私欲的膨胀。“学法不够——放松约束——私欲膨胀——身败名裂”,这一整套的“贪官炼成”过程,给我们哪些启示呢?

党员干部堕落成贪腐分子原因自然很多,但其中有一条是客观存在的——那就是不懂法,也不认真地学习党纪国法。知法犯法是可耻的,而因不懂法而犯法则是可悲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多元化发展,社会经济活动也日趋复杂,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机率也在增大。在这其中,除了那些“明知”而故意犯罪的腐败分子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因为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而误越“雷池”,糊里糊涂地触犯刑律“出了格”的。有的犯罪分子把受贿得来的钱看成是自己应得的“好处费”、“中介费”;有的犯罪分子私分单位小金库,还美其名曰“为职工谋福利”;还有的犯罪分子利用手中权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还认为“这是自己天经地义的权力”;还有的犯罪分子把受贿得来的钱用于捐助“希望工程”,沽名钓誉地说是为“发展公益事业”等等。因此,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针对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困惑的职务犯罪问题,为提高广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更好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这就需要我们的相关职能部门切实担负起党纪国法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的职责,使党员干部了解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讲座、新媒体等载体开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的教育。尤其是要针对当前国家工作人员容易发生的职务犯罪,并结合当前办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中的难点和疑点,运用法律分析方法,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力图帮助大家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使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通俗易懂,可以从中获得深刻的启迪和警示。

从司法的实践出发,笔者认为,搞好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具有前瞻性,防患于未然,需要有计划性和针对性,全面系统地做好实实在在的预防工作,真正体现预防的实质和内涵。而其中,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法制教育,让党员干部知法守法是重要的环节。因此,建议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迅速开展刑法修正案(九)和“贪污贿赂解释”的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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