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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加索”、“维秘”两案件分别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产案件

审判快讯︱上海一中法院“毕加索”、“维秘”两案件分别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产案件和五十典型知产案例

2016-04-22 上海一中法院

“毕加索”、“维秘”两案件分别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产案件

“毕加索”、“维秘”两案件分别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产案件

编者按

在第十六个 4 · 26 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2015 年中国法院 10 大知识产权案件和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上海一中法院审理的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入选 10 大知识产权案件,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在“毕加索”案中,艺想公司在明知毕加索公司先与帕弗洛公司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又与毕加索公司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法院认为,由于无充分证据证明艺想公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观恶意,故后一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但是,由于在先独占许可使用权一直存续,毕加索公司不能对涉案商标使用权进行处分,即艺想公司不能依据在后合同获得涉案商标使用权。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非善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

“毕加索”、“维秘”两案件分别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产案件

▲毕加索商标

在“维多利亚的秘密”案中,对于“ VICTORIA'S SECRET ”和“维多利亚的秘密”两个标识,原告同时注册为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由于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销售假冒商品,故在其销售涉案商标产品过程中,可以对商标进行何种程度的使用成为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被告在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货柜、收银台、员工胸牌、 VIP 卡等处使用涉案商标,已超出了指示所销售商品所必需使用的范围,且使用标识时并未附加其他标识以区分服务来源,相反还积极地对外虚假宣传,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原告提供或者与原告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构成对涉案服务商标的侵犯。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正确区分并清晰界定了商标合理使用与服务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标准。也即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销售过程中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若超出指示性使用范围,足以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则构成对服务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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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注册的英文(上)和中文(下)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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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营的门店

该两起案件均由上海一中法院一审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维持原判。另外,两案也同时入选上海市 2015 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文:孙倩 图:转自“浦江天平”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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