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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检察第121期>一时冲动往往后果严重,数十人的聚众斗殴竟是因为一件小事

<蒙山检察第121期>一时冲动往往后果严重,数十人的聚众斗殴竟是因为一件小事

俗话说得好,“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既不是懦弱,也不是忍让,而是宽容。但是在现实生活里却很多人都很难做到,争强好胜、好狠斗勇往往都会产生无法预料的后果,蒙山县2015年11月发生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件的起因就是因为一件小芝麻绿豆的小事。

2015年11月21日晚约20时,何某、黄某等十多人一起到一酒吧喝酒。到了22时30分左右,何某等人的朋友小飞酒后在酒吧后门停放摩托车处因停放摩托车的问题与一年轻人发生了口角,小飞脾气火爆、恼羞成怒后两巴掌将对方扇倒在地上。对方也不是愿吃亏的人,随后拨打电话叫朋友拿刀来,到凌晨许,以老毕等人为首的十几人拿着铁棍、砍刀等来到该酒吧要为朋友找回场子,但是没有找到小飞等人,此时公安民警巡逻到此地,双方各自逃跑了。随后,双方通过电话约架,双方相遇后,老毕等人一方率先朝何某等人一方开枪,小何等人开枪还击,后双方拿砍刀、铁棍、汽油瓶等陷入混战。这一场数十人的聚众斗殴导致数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多辆小车被砸毁。

毫无疑问,这样一场数十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的社会影响是非常恶劣的。斗殴案件发生后,蒙山县公安局、蒙山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抽调人员,提前介入此案。日前,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何某、黄某等8人。

什么是聚众斗殴罪呢?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292条是这样规定的“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但是呢,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我国刑法是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这一起聚众斗殴事件的参与人员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蒙山检察第121期>一时冲动往往后果严重,数十人的聚众斗殴竟是因为一件小事

作者:蒋强

编辑:蒋强

审核:黎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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