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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售卖假郎酒 构成侵权被判赔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餐厅经营者张某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餐厅销售的郎酒进货来源合法,被判构成侵权,餐厅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2014年1月,经人举报,涪陵区工商局在张某的餐厅库房和运输车内,检查到了139瓶贵宾郎酒,酒瓶瓶身和包装盒上标有“郎”字样,经委托鉴定,均系假冒。当年3月,张某被行政处罚。

事后,拥有“郎”注册商标的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将张某告上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除要求张某立即停止销售假冒郎酒外,并索赔各项损失5万元。

法庭上,张某表示,餐厅销售的郎酒有进货清单为证,并非故意侵权,并表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随附单随附于酒类商品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具有对酒类商品进行溯源和便于酒类经营者、酒类消费者识别酒类商品真伪的重要作用。酒类经营者在购进酒类商品时,只有严格遵守了上述规定,方能认定其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进货来源合法。

本案中,张某虽能提供进货清单、银行转账凭证及经销商名片予以佐证,但张某未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水随附单,无法证明进货渠道的合法性。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依法应对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

此案经过重庆高院二审,张某被依法判令停止侵权,赔偿酒厂损失5000元。(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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