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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那些事

“试用期”的那些事

“试用期”的那些事 很多新就业的大学生或者重新选择工作单位的求职者,都会面临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要有1到3个月的“试用期”,小伙伴们那“试用期”究竟该是多久?南明区总工会提示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针对被“试用期”剥削的员工应该如何维权,工会提示你,员工既可以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如果任职期间迫于单位的压力不敢交涉,离职时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律途径与用人单位“算总账”。新入职员工要注意保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比如说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等,以便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动维权。

“试用期”的那些事

2011年8月,小刘被某食品公司录取,入职后公司告知小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小刘当时找工作心切,就答应了公司的要求。入职一个月之后,小刘发现公司的做法不妥,就与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遭到公司拒绝。无奈,小刘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小刘打官司要求该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终小刘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试用期”的那些事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做法。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补偿金。

“试用期”的那些事小孙应聘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后来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小孙在试用期未满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小孙愤而起诉公司,要求法院认定公司的解聘决定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广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判决广告公司继续履行与小孙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那些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几种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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