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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江区检察院办理的碧江区拘留所教导员胡胜群渎职案一审宣判

碧江区检察院办理的碧江区拘留所教导员胡胜群渎职案一审宣判

碧江区检察院办理的碧江区拘留所教导员胡胜群渎职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6-06-02 17:38

近日,碧江区行政拘留所(与碧江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合所办公)原教导员胡胜群一审宣判: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碧江区检察院在对胡胜群案件查处中,查明胡胜群在担任碧江区行政拘留所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戒毒人员家属的钱财,违规为戒毒人员办理提前出所。同时,胡胜群曾在担任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六龙山派出所所长期间,两次为覃某某(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审批民用爆炸物,收受覃某某所送钱财,胡胜群通过查看爆破现场及覃某某本人告知,得知自己为覃某某审批的民用爆炸物品并没有用到工地上,而是被覃某某非法卖掉,胡胜群害怕覃某某案发后牵连到自己,隐瞒覃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不予上报,也没有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或展开调查。另外,经公安机关查明,胡胜群还利用铜仁市碧江区六龙山龙塘冷水鱼养殖基地为名,先后三次骗取国家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共计4.4万元。

胡胜群作为国家干部,没有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为了一己私利,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非法利益,胡胜群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胡胜群的行为也给大家一个警示,不管是谁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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