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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社会力量开展不诉帮教 助迷途青少年回归社会

引入社会力量开展不诉帮教  助迷途青少年回归社会

引入社会力量开展不诉帮教  助迷途青少年回归社会

引入社会力量开展不诉帮教  助迷途青少年回归社会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为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不诉帮教。近日,对两名在校学生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涉案时年仅十七岁,系未成年人,且为某学校在校学生。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钟某某因与同学聚会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张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两人受轻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院干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钟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通过监护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其无证酒后驾驶系一时心存侥幸,主观恶性不大。承办人积极走访其所在学校老师、同学,发现钟某某平素表现良好。遂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因家庭困难,母亲无力给付其学校要收纳的资料费,一念之差,便到其邻居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305元。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审查发现,龙某某作案时刚年满十八周岁,为马关某中学高一新生,在对其讯问时,龙某某深感后悔,数度哽咽,说其虽是“大龄学生”,但很珍惜能够上学的机会,为了保证自己领到复习资料,一时糊涂才到邻居家中实施盗窃,其懊恼不已。针对该情况,承办人亲自走访犯罪嫌疑人所在村委会、学校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帮教条件等,从挽救感化的角度出发,综合该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依法对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决定作出后,承办人及时对钟某某、龙某某开展了帮教工作,并主动邀请司法行政部门多年从事帮教工作的张警官参与,一起与钟某某、龙某某及其家长促膝而坐,与他们交心谈心,进行帮教。从法律上为他们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帮助他们分析犯罪原因;从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重新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从学习上鼓励他们继续完成学业,实现人生价值。通过帮教,钟某某、龙某某均留下了悔恨和感动的泪水,对自己的无知懵懂而触犯法律导致的后果深感惭愧,二人均表示要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勤奋学习,为社会多做贡献。马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机制,使两名在校学生重获新生,促其回归社会,在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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