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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爆炸伤人,商家是否担责?

摘自北京法院网|作者:田琳

问:不久前,我在某电器行购买了一台彩电,适逢电器行举办“买一赠一”的活动,我获赠了一台微波炉。第二天,我在使用微波炉时,微波炉爆炸,炸伤了我的左手。后来,我找专业人士查明,该微波炉为劣质产品。我要求电器行赔偿,但是电器行说微波炉是赠品,他们没有赔偿责任。

请问,电器行是否需要担责呢?

答: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买一赠一”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者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比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

因此该电器行提供的作为“买一赠一”活动赠品的微波炉质量不合格,导致您在使用时收到伤害,电器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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