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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馨远与广州市天河区旭日教育培训中心、万鹏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黎馨远与广州市天河区旭日教育培训中心、万鹏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民终8314号

广州市天河区旭日教育培训中心:

本院受理上诉人黎馨远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旭日教育培训中心、万鹏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民终8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黎馨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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