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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领取生育津贴公司竟让其离职 律师:企业无理由克扣

2016年5月3日,休完产假的廖玮珺返回公司上班,找老板领取生育津贴时,却被告知必须主动辞职,如不愿辞职,工作岗位就必须从财务调去工地做仓管员。由于变化来得太快,廖女士有些反应不过来。

女工:休产假竟被视为旷工

2010年3月,廖女士进入广州森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2月,廖女士被公司老板调至广州森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仅为廖女士购买了社保,并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5月,廖女士怀孕,12月11日,医生为廖女士进行了剖腹产手术。由于事发突然,廖女士便给公司老板郑松才发短信请假。12日,公司还有数名员工及领导赶赴医院看望廖女士,并办理一些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事宜。由于当时公司领导并未要求,廖女士便没有写书面的休产假申请单。今年5月3日,廖女士休完产假返回公司工作,结果被告知,因2015年12月10日起未请假且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若领取生育津贴必须主动辞职,如不愿辞职,工作岗位就必须从财务调去工地做仓管员。

公司:生育津贴核算基准有争议

森泰公司老板郑先生告诉记者,公司之所以要求廖女士离职后再发生育津贴,是因为廖女士坚持以扣除五险一金及个税之前的应发工资为基准,来核算生育津贴,而公司只愿按照实发金额进行核算。

因廖女士拒不接受公司的方案,所以公司决定让廖女士辞职。考虑到廖女士自2015年12月10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且未进行书面请假,因此公司才出具了一份关于廖女士旷工的通知书。

律师:企业无理由克扣生育津贴

目前,记者了解到,廖女士已经向黄埔区劳仲委申请仲裁。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彦斌告诉记者,法律并未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需要以调岗和辞职为条件,生育津贴(产假工资)设置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女性在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所以企业以调岗和辞职为由拒发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生育津贴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计算公式如下:生育津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产假前工资/30天×产假天数。目前广州生育津贴是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计算公式是: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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