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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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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7月11日起,张掖市房产管理局管辖内的房屋登记、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管辖内的土地登记,由张掖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张掖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实施,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登记。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待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

三、按照“发新停旧、不变不换”的原则,从2016年7月11日起,市房产管理局不再受理房屋登记业务。截止日前依法颁发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在权利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本着不增加企业、公民负担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收费仍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五、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点:张掖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一楼(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20号),咨询电话:0936-8296076。

特此公告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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