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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倍特力电池有限公司诉董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深圳市倍特力电池有限公司诉董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5民初2795号

董丞:

本院受理(2016)粤0115民初2795号原告深圳市倍特力电池有限公司诉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另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9:15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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