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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侵入业主住宅获刑具有警示意义

小区物业公司保安经理带领多名保安闯入业委会副主任家中,滞留一个多小时,并且和其他业主发生肢体冲突,直到民警到来还不肯离开。此事2015年10月30日发生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花园小区。近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保安经理傅文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7月12日《南方都市报》)

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也算是轻判了。但要说起来,这起案件从案发当初在当地却引起了极大关注,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应以“非法入侵住宅”问罪。而从公安机关立案、到公诉、再到庭审,媒体可谓对这一案件全程聚焦,某种意义上,就是想看一看法律能不能和民意同频共振——物业未经允许闯入业主家是否需要承担刑责,或者说,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于现代城市生活而言,随着商业住宅小区越来越多,物业自然变得不可或缺。尽管,从法律地位上说,物业是受聘于小区业主的服务企业,为业主服务乃是物业的天职,但现实很讽刺,物业普遍很强势,作为主人的业主反倒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正是基于这一特定的现实大背景,当深圳一位物业保安经理带领多名保安闯入业主家中,这多多少少让人对刑法多了一份期待和盼望。

只要是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被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众人看来,物业确实无权擅自闯入一个只有“风能进、雨能进”的私人住宅,只有追究刑责才能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物业才不会喧宾夺主、肆意妄为甚至肆无忌惮。

正如此前媒体报道,非法侵入住宅罪,作为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在司法现实里使用并不多见。所以,舆论当然期待这一罪名该用则用,更希望通过刑法的助力和加持,来改变物业和业主之间的不平等博弈。某种意义上,这正是这起案件最大的公共价值和现实意义。也难怪有网络媒体将这则新闻标题提炼成“带多名保安闯入业主家中,保安经理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这里特别突出罪名成立,背后无疑有着很强烈的现实指向和警示意义——业主的住宅,风能进、雨能进,物业不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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