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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支付盗取他人财物定什么罪呢?

当公诉人的小编最近遇到了这么一件案子:

犯罪嫌疑人李A与被害人姚B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A在被害人姚B家中,趁其睡着之机,使用被害人姚B的手机,利用事先得知的解锁密码、支付密码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将姚B微信绑定的某银行的一张储蓄卡、一张信用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转走,用于给自己的游戏账户充值。

通过微信支付盗取他人财物定什么罪呢?

公安机关以李A涉嫌盗窃罪,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办理案件中对于李A涉嫌罪名有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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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

认为李A的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盗窃行为,李A涉嫌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A的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其中列举了几种情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那么根据该解释,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就不能等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通常理解的具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而还应当包括拥有存取现金、消费支付等功能的“借记卡”,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储蓄卡”。故冒用他人储蓄卡的,也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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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于是我们回过头来看李A的行为,通过微信转走绑定信用卡内的资金,所以认为李A的行为应当符合上述解释第(三)项中的“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并且被其转走资金的被害人姚B的储蓄卡、信用卡两张卡都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两张卡被转走共计6000元人民币,已达到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5000元的追诉标准。故李A的行为同样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

通过微信支付盗取他人财物定什么罪呢?

小编对本案的意见是:李A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是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

法定刑上,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较重,本案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通过微信支付盗取他人财物定什么罪呢?

说到这里,也许有朋友会问:“那是不是盗用他人微信支付的,都定信用卡诈骗罪呢?”

小编想说:“当然不是啦。”

李A、姚B一案特殊之处在于,李A盗用的资金来自姚B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而微信只是盗用卡内资金的手段,其行为造成卡内资金的变化,侵犯的客体除了姚B的财产权利之外,同样包括了金融秩序。

然而用过微信支付的朋友都知道,微信支付的钱不限于绑定的银行卡,还有一个叫做“微信钱包”的玩意儿。而微信钱包中的钱并不属于金融机构,而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由腾讯公司管理。

因此如果盗取的是微信钱包中的资金,那么很难去说其行为影响了“金融秩序”,故其只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就不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了,应当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通过微信支付盗取他人财物定什么罪呢?

我们将这个案例发布在这里。也想请各位法律人对李A的行为究竟涉嫌什么罪名更为准确来进行探讨,也欢迎各位法律人在我们的官方微信说说自己的观点,一起讨论讨论吧!

END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第126期》

供稿人:熊树衫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排版:周堃

都江堰检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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