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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竟非法持枪去··· <钦北检察第398期>

他们,竟非法持枪去···

班某某,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某村委村民。2015年1月25日晚,班某某和何某某(另案处理)相约到该镇某村委的山岭,去干嘛呢?约会?⊙▂⊙当然不是,他们要去打猎。

他们,竟非法持枪去··· <钦北检察第398期>

当晚,班某某与何某某各持一支砂枪在山上寻找猎物。不久,接到群众举报的派出所民警就赶到现场,在那蒙镇土亚山村委附近将何某某抓获,并缴获了两支自制砂枪,班某某则闻风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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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班某某所持砂枪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具有杀伤力,禁止个人非法持有。是以,公安钦北分局对在逃的班某某发出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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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班某某及时醒悟,于2016年6月12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近日,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班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管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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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非法持有枪支罪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

管制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种类。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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