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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211期未成年人开车撞人,监护人该负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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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本来就是祖国的花朵,是需要保护的群体,但是有的监护人却放之任之,甚至让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增加了交通的安全隐患。

总211期未成年人开车撞人,监护人该负何责?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有部分是由于未成年人无牌无照驾驶父母的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碰撞他人,导致他人受伤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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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未成年人基本上是没有赔偿能力的,这时候伤者应该向谁主张赔偿呢?广西省钟山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索赔的案件。

总211期未成年人开车撞人,监护人该负何责?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8日傍晚,被告刘某甲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过程中撞伤骑自行车的原告何某某。这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拒绝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

审理概况

2016年7月28日在钟山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就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何某某认为,被告刘某甲应当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医药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2408元。由于被告刘某甲为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代偿责任。

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潘某某承认原告何某某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受伤的医疗费676元是由被告支付的,原告所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的赔偿数额过高,对原告所诉请的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

综合考虑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实际情况,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甲为未成年人,其父母亲刘某乙、潘某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乙、潘某某于本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某人民币2965元。

法官寄语

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由于未成年人的驾驶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由于未成年人没有赔偿能力,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未成人在事故中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无牌无照不要驾驶机动车,其监护人更应当尽到这方面的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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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危害

从生理、心理意义上讲,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儿童。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最低年龄条件为18周岁以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未经过正规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培训、考试,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一)严重恶化了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由于未成年人未经过系统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交通安全知识极度贫乏,根本谈不上对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遵守,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横冲直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恶化了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对正常通行的交通参与人生命、财产构成严重的威胁。

(二)极易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样,未成年人未经过系统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驾驶技能培训,既不懂交规,又不懂操作。当行驶中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手足无措,极容易酿成交通事故悲剧。其次,由于未成年人好表现的心理,往往是邀请其他更多的未成年人朋友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人员伤亡惨重。

(三)严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

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意识都还不能完全控制,易冲动开斗气车、易飙车,对行车中的危险预计不足,缺乏处理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法律法规意识淡漠,一旦交通肇事后,往往会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严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

(四)被侵害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死亡后,由于其无证驾驶行为,被侵害人将难以得到机动车保险救济。如果未成年人本人及监护人经济比较困难,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学习成长的重要阶段,其一旦玩车成隐,往往会挖空心思想着怎样去驾驶车辆,花费了宝贵的时间,荒废了学业,导致课堂上不专心听课,学习成绩下降。一旦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对其心理也会造成极坏的影响。更有甚者为了能过上车瘾,年纪轻轻便学坏,不惜以身试法去进行盗窃车辆的违法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欲望,从而走上岐途。

总211期未成年人开车撞人,监护人该负何责?

出品: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源于网络

编辑:紫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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