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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因“超载”入刑案宣判 被告获刑4个月

陕西首例因“超载”入刑案宣判 被告获刑4个月

图为被告人吴某某受审。 张一辰 摄

中新网西安11月16日电 (记者 张一辰)16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客运超载危险驾驶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某最终获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款五千元人民币。该案属陕西省首例。

随着运输业迅速发展,因旅客运输、校车接送学生超员超载引起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引发舆论关注。

公诉人指出,2016年9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安市临潼区发往西安火车站,遇执勤交警在西临高速临潼收费站检查,未停车接受检查,民警驾驶警车在西临高速灞桥收费站将该车截停进行检查。该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39人,当日当次实际载客59人,超过核定载人数20人。

此案,系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陕西省首例因司乘人员从事旅客运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引发的犯罪案件。

陕西首例因“超载”入刑案宣判 被告获刑4个月

图为被告人吴某某观看案发时监控视频。 张一辰 摄

据西安临潼区法院统计,自2013年1月至2016年11月,共审理危险驾驶类案件68起,此类案件发案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法庭认为,涉案被告人吴某某作为从事旅客运输线路的大型普通客车司乘人员,为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铤而走险,置自身和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作为一名客车司机,因为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超载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我已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

临潼区法院宣布,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乘客,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被告人吴某某被判犯危险驾驶罪,获刑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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