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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行动

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将成历史

《方案》提出,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单独居住、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全市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建立健全关爱保护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

受委托监护人能力不足要“换”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对无人监护和单独居住的农村留守儿童,督促和指导其父母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对受委托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监护教育能力不足的,要及时督促其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留守儿童要重点排查,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确保留守儿童返校复学

各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留守儿童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涉嫌遗弃犯罪的将予以惩处

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养育或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恶劣,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今后农村留守儿童实行动态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经常与留守儿童联系,定期进行家访。新增农村留守儿童应及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并录入信息平台,父母外出返乡的要建立退出机制。其中,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户籍、失学辍学、单独居住、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留守儿童实施保护式关爱帮扶。各级综治组织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单位,通过通报、黄牌警告、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专项行动工作进展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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