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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

主持人:可以说家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可能单凭人民法院的一己之力并不能够完全彻底地解决这样的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是如何和其他的部门协作配合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主持人很专业,确实,家庭暴力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现象。反对家庭暴力不是一个孤立行为,从法律上来说,需要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正如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那样:“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家暴案件中对此深有体会,2016年开始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与当地政府、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关工委、律师、社工、志愿者等各种相关部门和组织协力合作,建立起反家庭暴力网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构筑全社会合力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宏观大格局。

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许多人民法院通过与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紧密地配合,及时制止了家庭暴力,保证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切实履行。各地法院今后也将继续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充分利用信息化的优势,将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与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通过推送典型案例、答疑解惑,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及维权途径,主动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和组织,让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主持人:非常感谢您的介绍。请问哪些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和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这里提到的近亲属,主要包括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前面已经提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多数为女性家暴受害者,但是也有一些是男性家暴受害者,另外还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鉴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没有申请能力或者求助、申请的能力比较弱,反家庭暴力法还特别规定了较为宽泛的申请主体,比如说近亲属、妇联、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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