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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这些避免“被负债”

近年来,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增多。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此类案件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与此同时,此类案件中上诉率居高不下。鉴于此,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新增条款明确强调在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这一补充规定可谓众望所归,更让那些饱受连带之苦的人们迎来了新的转机。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许秀敏介绍,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夫妻一方不愿承担因另一方个人具名举债而产生的债务的案例。一方认为,另一方的债务不正当,属于恶意债务,甚至虚假债务,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将这样的债务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让未具名借债的一方“被负债”,背上沉重的负担,伤害了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债务承担原则,要求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第24条新增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许秀敏告诉记者,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一规定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负债的,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即使这对夫妻后来离婚,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补充规定则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把虚假债务、非法不当债务明确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侧重于保护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许秀敏说,补充规定要求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案件时,结合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不能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显然,这一“法律补丁”是对众多“被负债”案例以及舆论呼声的积极回应,是对夫妻债务法律规则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堵住了一些漏洞,让法律更加适应夫妻债务关系的变化,在调整夫妻债务关系时更加公平、合理。

如果遇到“被负债”的情况,人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许秀敏列举了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内容: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同时,作为举债人的配偶方,要想打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提起的诉讼,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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