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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内同类城市最高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力度,落实2017 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 “进一步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工作任务,2月21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方案,决定从2017 年1 月起大幅提高我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629元提高到800元,年内再根据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规定实施本年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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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标准比去年提高42.5%,为同类城市最高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提供的数据,2016年度中山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为此,近日,我市根据低保自然增长机制在已提标至800元的基础上再按12%的增幅将低保标准调增至896元,比去年标准629元提高42.5%,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市历史上第12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后我市896元的低保标准为广东省二类城市中(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最高。

据悉,广东省民政厅根据经济及物价水平将全省各市分为四类,其中广州、深圳为一类城市,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为二类城市,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肇庆(不含所辖县)为三类城市,其他市为四类城市,并对不同类别的城市制定了不同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要求。

提标后低保人数预计增加4000多人增幅50%

4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并补发1-3月差额

最低生活保障,是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城乡居民进行差额救助。以目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896元为例,某三口之家月人均收入为400元,且其中一人患重疾,即每人每月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为496元 (896-400=496元),三人合共领取1488元,另有1人可领取重大疾病患者分类救助金358元,家庭每月合计可领取1846元。

经初步测算,本次提标后全市低保对象将由原来的3783户7977人增至5200户12000人,增加1417户4023人。

市民政局救灾救助科介绍,将从今年4月起按新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按目前最新低保名册补发1-3月调整标准差额。

1月起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大幅提高

低收入对象人数将是原来的近4倍

我市从2007年起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线50元以内 (含50元)的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享受低保家庭在教育、医疗、住房、劳动就业、临时救助、临时价格补贴、法律援助等方面同等的救助政策。由于从2017年1月起,我市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新规,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线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家庭,纳入“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提高到896元后,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1.5倍亦将相应调整为897元至1344元。估计低收入对象将由原先的1176户3147人增至约4000户12500人,人数约为原来的四倍,增加约2824户9353人。

低保家庭中的四类特困对象

每月增发低保分类救助金358元

低保家庭中无子女的 “双老”家庭、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和长期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等分类救助对象,按低保标准896元的40%增加每月分类救助金358元。重度残疾人对象继续按现行中山市残疾人补助标准发放补助金。城镇“三无人员”每月保障金相应调整为1274元/人(含最低生活保障金896元、分类救助金358元、医疗补贴20元)。

预计市镇两级财政将增加投入5000多万元

全市全年共需投入保障资金约1.2亿元,增加支出逾5000万元。为减轻本次提高低保标准线基数并实施自然增长机制所增加镇区财政的负担,市政府提出本年度低保标准提高所需增加保障资金投入全额由市财政负担。全年市镇共需投入低保资金约1.2亿元,增幅超过5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将增加投入近4000万元。

今年一季度全市发放低保金1200多万元

据悉,中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紧紧围绕“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不断增加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水平,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7年。近年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日趋完善,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除标准逐步提高外,住房、医疗、教育、就业、临时补助等配套救助政策也不断完善。今年1-3 月全市发放低保金 1200 多万元,全市共有4085户8251人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预计本次低保标准提高后,低保人数将有大幅增加。2016年,我市发放低保金5011万元;向“双低”家庭发放医疗救助金940万元,惠及低收入群体10300人次;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困难救助金约1080万元,救助困难家庭7229户次;开展2016年度低保、低收入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年内完成138户双低家庭的危房改造任务。

积极回应群众期待,完善多项困难救助政策

2016和2017年是我市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力度极大的两年,两年内我市三次提高低保标准,修订出台《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扩大至普通家庭,印发了《关于提高低保分类救助水平的通知》,首次将低保家庭中的“双老”家庭、单亲家庭、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等的分类救助金发放标准由低保标准的20%提高至40%;此外,从2017年1月起大幅扩大低收入家庭的范围,着力解决兜底民生突出问题,努力让困难群众共享“十三五”改革成果。

2016年,全市全年发放低保金5011万元;向“双低”家庭发放医疗救助金 940 万元,惠及低收入群体10300人次;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困难救助金约1080万元,救助困难家庭7229户次;开展2016年度低保、低收入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年内还完成了138户双低家庭的危房改造任务。

话你知

1

最低生活保障

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并符合《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家庭,可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纳入低保后除了每月能领取低保金外,通过有关部门还可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子女助学、廉租住房租金减免、就业优先推荐、法律援助、临时困难救助等优惠政策。

2

低收入家庭救助

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线1.5 倍以内 (按新的低保标准896 元计算, 即为 897 元至1344元,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家庭,原则上享受低保家庭除低保金外同等的救助待遇,即通过有关部门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子女助学、廉租住房租金减免、就业优先推荐、法律援助、临时困难救助等优惠政策。

3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符合条件的普通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医疗患者)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门槛低,不设病种要求,凡住院或进行社保规定的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均可纳入救助范围。

4

临时困难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经过各类救助制度(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帮扶等)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均可向市镇两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本市户籍及已领取本市居住证人员临时困难救助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领取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外来人员及其家庭可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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