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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限制律师会见时间和次数

不得限制律师会见时间和次数

本报讯(记者周远)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律师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提交会议审议的《河北省律师执业规范和保障条例(草案)》规定了保障律师调查取证、会见、参加庭审、申诉等执业权利和保障内容。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了解案情,依法行使辩护、代理权的有效手段,也是律师执业遇到的经常性难题。条例草案对律师会见作出专门规定,为实现律师会见权提供了保障。条例草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部门和办案机关不得要求律师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和次数。看守所应当按规定设置律师会见室,保障律师及时会见。羁押部门不能当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条例草案还规定,律师依法调查取证和阅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与协助。法院应设立律师服务平台,规范工作流程,为律师执业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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