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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些内容,驾驶员不能再超载啦,不然真的要丢“饭碗”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一超四罚”工作要求。但基层执法人员对“一超四罚”却没有太多的印象,或知之甚少。实际上“一超四罚”是有明确法规规定的,具体来讲是:

所谓“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驾驶员实行“一超四罚”制度。

其中:

1、对驾驶员的处罚主要在路面检查中,由公安部门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另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对驾驶人进行扣分处理。

2、对运输企业、承运人的处罚,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3、对货运场所经营者的处罚,有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规定: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

依据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阅读

“一超四罚”制度的法律依据是明确的,但“一超四罚”这个提法不是一天两天提出来的,而是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演变。通过网络查询和笔者自己的工作经历来看,早在2008年山东省就提出了“一超三罚”超限车辆追踪处理机制,即在原来对超限车辆依法处罚的基础上,还对车辆所属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追加处罚,以增加违章成本,让超限车辆“不敢超、超不起”。2011年陕西省提出了启动联勤联动统一执法,对超限运输车辆将实行对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驾驶员的“一超四罚”的处理制度,从而补齐了对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全链条处罚机制。国家层面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明确提出了“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到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文件里面,更是将“一超四罚”作为明确的工作要求直接提出来。

既然“一超四罚”制度很早就提出来,为什么基层执法人员对此项制度没有太多的“存在感”呢?笔者觉得,问题出在执行上。“一超四罚”涉及路面执法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企业、场站经营者等,非常复杂,如果没有严格科学而又切实可行的信息共享机制,很难让人感受到这项制度的“存在感”。

笔者认为,在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日趋严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处于关键时刻的情形下,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显得格外重要,应当引起各级执法机构的高度重视。同时,面对治超工作新形式,交通运输部门面临着治超理念的转变、治超模式的突破,认真执行“一超四罚”制度为这种转变提供了很好的“把手”。

根据2016年治超专项行动的安排理想的“一超四罚”工作流程是这样的

01

第一步

公安部门对驾驶人实施处罚、扣分,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信息抄告给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

第二步

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信息抄告后,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3

第三步

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给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山东省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

看了这些内容,驾驶员不能再超载啦,不然真的要丢“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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